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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交通肇事人逃逸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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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7:4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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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7: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好像在哪里看过了,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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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23:49: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贴我收了!谢谢楼主!
安海论坛分享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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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6:5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傻逼,没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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