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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新闻网6月6日讯(记者_林雅萍)建筑公司承包了村敬老院工程,总造价109万元,然而,工程完工验收后只收到20万元。该公司多次向村委会讨要剩余的工程款未果,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本月,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村委会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余款89万元并赔偿损失。
2011年,晋江某村要建敬老院,同年10月6日,村委会与福建省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在施工合同上,村委会以建设单位的名义,将敬老院工程发包给该建筑公司,合同价为109万元,工期为2011年10月15日至12月25日。
当年11月27日,工程通过了村委会及当地老人会的验收,建筑公司方面收到了20万元工程款。此后,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多次找到村委会,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均遭到拒绝。
2013年,根据城市整体规划建设需要,该敬老院被纳入征迁范围,并于2014年被拆除。去年底,建筑公司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村委会称,敬老院是村老人会发包给建筑公司的,村委会并不是合同的当事方。2011年10月6日,建筑公司也和村老人会签订了施工合同,一直以来,建筑公司都是持与老人会签订的施工合同催讨欠款。对于建筑公司后来提供的与村委会签订的施工合同,村委会怀疑两份合同中有一份是伪造的。此外,根据建筑公司提供的合同,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诉讼时效为欠条出具起两年)。
村老人会则认为,他们没有独立财产收入,村委会才是敬老院工程的真正业主和建设单位。同时,敬老院征迁所得的拆迁款也补偿给了村委会。
晋江市法院依法审理认为,针对村委会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加盖村委会公章,并有时任村主任等人签名,真实性可以确认,法院予以采信;针对建筑公司与老人会签订的施工合同,可以认定两份合同指向同一工程(即村敬老院),村委会并不能因建筑公司与老人会签订合同,而否定村委会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建筑公司对履行合同的相对人具有选择权。
结合相关证据,建筑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曾多次直接向村委会主张权利或向相关基层组织请求权利保护,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现在建筑公司向村委会再次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月,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尚欠工程款89万元,应承担继续支付余款并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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