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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低价收购的腊肉、腊肠“有问题”,可高额利润的诱惑实在太大。昨天,鹿城法院就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作出一审判决,市区双屿菜场内的9名肉贩子分别被判刑。
此案有陈某等9名被告人,他们都是重庆人,案发前都是市区双屿菜场的肉贩。
据法院审理查明,陈某通过妻弟介绍,认识了湖北当阳籍肉贩子曹某(另案处理)。据曹某交代,他在当地收购活母猪,夹带部分“邪货”(指病猪),活猪肉和病死猪肉混合做成腊肉、腊肠。为了卖相好,他还对这些肉制品进行“美容”,添加了亚硝酸钠、工业盐等多种添加剂。
由于腊肉、腊肠里面掺杂了“邪货”,成本较低。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陈某和妻子石某从曹某处多次大量进购死因不明猪肉制成、无检验检疫标识的腊肉、腊肠在自家摊位销售。腊肉进价每公斤4元、腊肠每公斤4.5元。曹某说,他一共给陈某、石某发了1000至1500公斤的货。
之后,陈某夫妇又把“好生意”介绍给双屿菜场的秦某等其他7名老乡肉贩子。秦某等7人在明知这些腊货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曹某处多次大量进购同类的腊肠、腊肉,并且还在瓯海、平阳、永嘉、瑞安等地销售。
“我不知道这些腊肠腊肉是病死猪肉做的,这些腊肉颜色、品质、口感和正常腊肉区别比较明显,不过看到别人也从他们这边进货,就抱有侥幸心理……”在庭审中,一被告人如是说。
案发后,曹某在湖北当阳落网。经鉴定,其冻库内的冷冻猪肉属于死因不明猪肉产品。
温都记者 黄云峰
法官告诉你
构成销售不符合
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等9名被告人身为肉类经营者,为追求经济利益,在明知由死因不明猪肉制成的腊肉、腊肠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情况下,仍予以出售,足以证明其在明知或放任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主观故意,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鹿城法院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陈某和石某有期徒刑2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分别判处其他7名被告人1年2个月至1年8个月不等刑期,并各处3万元至6万元不等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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