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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百态] 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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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3 13: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人之间金钱借贷一般均是以相互之间有特定感情为基础,具有互助的性质。一旦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将会给出借人生活带来很大困难,且严重影响感情,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因而法律对个人之间的金钱借贷要予以规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发生借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 要尽量写有书面凭据
发生借贷行为时出借方有时碍于情面不要求借方出具书面凭据,认为如果提出要求显得对对方不信任,淡化了感情。事实上,不书写书面凭据恰恰是给双方感情恶化、形成敌对制造巨大的温床,甚至导致无法举行债权。在书面凭据中要将所借金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担保、违约责任等事项写的明确、具体。
    二、 关于利息的约定
个人之间借贷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或不约定利息。如果不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支付利息,或约定不明确,在借贷发生后,出借人再要求借钱人支付利息的,法律不予支持。如果约定支付利息的,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如果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三、保证或抵押担保
对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贷款,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要注意的是,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
四、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也要作明确的约定,如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计算方式或违约金数额等。否则,虽有约定但难于具体操作。
    五、 附带证件
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甚至连同结婚证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债务到期,借钱人不还钱,且躲避、逃匿的,出借人可以向其配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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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3 13: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随便看看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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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9 07: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起,我走错地方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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