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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厦泉新闻] 郑氏父子落户许氏无缘征地补偿款 一家三人告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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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09: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郑氏父子落户许氏无缘征地补偿款
  “出嫁女”许氏一家三口状告村小组,法院判决三人各获2.4万余元
  □早报记者 黄墩良
  按照分配方案,村民小组成员最多的可分到2.45万元,而许女士却只能分到一半,而她的丈夫郑先生和儿子小郑却一分钱也不能分到。这是为何?原来,许女士算是“出嫁女”,而郑先生父子没改姓许,也分不到。
  然而,许女士并不认同该分配方案,她和丈夫、儿子,一家三口将村小组起诉到法院,最终打赢了官司。
  起诉:少分或不分补偿款 一家三人告村小组
  因建设需要,2011年,晋江市金井镇湖厝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被征用,第二年,数百万元的土地补偿款到位。
  而后,村民小组制定了补偿款分配方案,根据不同情况,最高的每人能分到2.45万元。然而,该分配方案一公布,就引发了不同看法。许女士一家三口更是如此。
  许女士看到,按照分配方案,虽然她户籍在村民小组里,但她也只能分到一半,即1.2万余元,因为她属于“出嫁女”,而她的丈夫郑先生及儿子小郑,则一分钱也分不到,理由是他们姓“郑”,并没改姓许,不能算是村民小组成员。
  实际上,许女士与郑先生于2007年11月26日与结婚,郑先生后于2008年将户籍从德化老家迁入湖厝村,小郑于2008年11月23日在湖厝村出生,许女士的户籍也一直在湖厝村。
  当知道自己将少分或者分不到补偿款时,许女士一家三人于去年10月份,将村民小组起诉到晋江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村民小组向他们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2.45万元。
被告:父子俩未改姓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后来,湖厝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村民小组称,所制订的分配方案是由村民小组成员经民主议定程序产生的,体现了绝大多数成员的集体意志,应予维护。被征收的承包地在承包时,郑先生父子均非土地承包者,因此他们均无权参与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他们的户籍虽落户在湖厝村处,但属寄户性质,不应认定他们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郑先生父子虽落户在湖厝村处,但其他村民均不知情。况且他们没有证据证明落户得到了村民小组的同意,不排除他们利用职便擅自入户的可能。”村民小组向法庭叙述,村民小组新建祠堂时,每位成员均出资100元,但郑氏父子没有参与出资,“可见他们主观上也不认为自己是村民小组的成员,没有履行村民的义务。”
  村委会除认同村民小组的答辩意见外,还认为该征地补偿款系由政府直接汇到村委会账户,村委会已将该款全额发放给村民小组,因此纠纷与村委会无关。
  法院:均是村小组成员 每人应获得2.4万余元补偿
  法院查实,2011年间,村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村民小组于2013年9月制订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该方案规定2012年9月13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出生入户及迁入者按人均70%分配,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9月5日出生入户及迁入者按5000元/人分配,出嫁者户口未迁出的按人均50%分配,户口回迁,原未分配到土地的按人均40%分配,郑氏父子不予分配,总计按人均100%(24500.58元)分配计245人、按人均70%分配计4人、按人均50%分配计14人、按人均40%分配计3人、按5000元/人分配计5人。
  法院一审判许女士、郑先生、小郑均具备湖厝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小组应当支付他们每人土地补偿款约24263元。
  宣判后,村民小组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说法
  “村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 应当得到纠正
  为何村小组应当分征地补偿款给许女士一家三口?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村民小组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村民小组所制订的分配方案,虽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但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或撤销。
  许女士自出生后即取得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至今未发生变化。村民小组以她系“出嫁女”为由,以民主议定的方案对其进行歧视性对待,仅按50%的份额进行分配,于法无据。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有关农村落户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第三条有关新生婴儿随母落户的规定,小郑作为许女士的儿子,因出生随母落户而自然取得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郑先生在与许女士结婚后,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以夫妻投靠为由,将他户籍从德化县迁入村民小组处,亦取得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籍的迁移、落户系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姓氏亦是公民自身的人身权利。村民小组以郑氏父子落户未经其同意及未改姓为由,否认他们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该分配方案侵犯了许女士一家三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当予以纠正。通过计算,他们人均可分配的金额应调整为约242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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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13: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事者....围观中!楼下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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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23:3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发贴辛苦了,支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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