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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男子起诉离婚 称吵架时妻子拿菜刀威胁砍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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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00:2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子起诉离婚 称吵架时妻子拿菜刀威胁砍死自己

李亨是海南某装饰公司的管理员,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海南一高校执教的黄平,刚开始两人情投意合并很快坠入爱河。2002年两人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三年生有一个儿子小峰。但时隔几年,两人却先后两次对簿公堂,李亨希望能结束这段婚姻,并期望能够获得儿子小峰的抚养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男方:女方脾气暴躁,难相处

2011年,李亨向海口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与妻子黄平离婚。同年7月,法院判决不准予两人离婚。时隔一年多后,李亨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李亨诉称,他与黄平是经人介绍认识的,2002年,两人登记结婚。结婚三年后,两人生有一个儿子小峰,现已经上小学。婚前,两人因工作关系不能经常在一起,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比较薄弱。婚后,他逐渐发现黄平性格暴躁,难以相处,两人常因家庭琐事、抚养孩子、赡养父母等问题争执不休,两人的矛盾日益激化。李亨称,两人争执时,黄平曾拿两把菜刀威胁要砍死他。

自2007年开始,两人便开始处于冷战分居的状态,他在2010年5月就搬出了原居住地点在外居住。儿子小峰入学前,都是住在自己父母那里,上学后都是由他接送,大部分时间都与他生活在一起,只是周末有时黄平会来接走孩子。

女方:离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黄平不同意离婚,她说,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就一起生活,婚后感情很好。儿子小峰还不满10岁,年龄太小,如果两人离异,不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关于分居问题,黄平说,李亨的父母以前住在万宁,年事已高并且重病缠身,因此他需要经常回万宁照顾老人。而且由于黄平是高校职工,有教学任务在身不能离开。因此,两人有时候一两周才能相聚一次,但黄平认为这是情有可原的。而且,双方分居时间并不长。

黄平称,自己由于婚内生育及流产等原因导致至今有病在身,仍需要治疗和照顾。如果法院判离婚,儿子小峰应归黄平抚养,李亨按2500元一月承担儿子抚养费直至18岁。这是因为李亨要照顾其父母,还要外出打工挣钱支付家庭费用,儿子年纪尚小,每个星期都会有三天与自己生活,母子很亲近。黄平还认为自己是学校职工,在教育孩子方面有优势。

法院:准予离婚,儿子归男方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亨和黄平婚后常因生活琐事、赡养父母等争吵,甚至发生激烈冲突。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年限已经超过1年。加之,李亨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1年7月作出判决,不准予两人离婚。现李亨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离婚并调解无效,应认定为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

两人的儿子入学前由李亨父母抚养,入学后与两人共同生活。李、黄两人分居后,小峰上学接送都由李亨负责。黄平称平时小峰一个星期有三天与自己生活在一起。可看出,小峰自小与李亨生活时间较长,且小峰入学前一直都与李亨父母住在一起。法院认为,小峰年幼,李亨对其尽较多抚养义务,且其与李亨父母感情较好。因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且李亨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能力抚养小峰。

故法院准予两人离婚,小峰由李亨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

律师点评

主张离婚一方要提供

感情确属破裂的证据

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陈达虎律师表示,对于起诉离婚的,原告应当向法庭提供双方感情确属破裂的证据,否则就是举证不能,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第一次起诉时,通常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于证明感情确属破裂,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以留给双方一个理智思考的空间,这也符合我国“劝和不劝离”的传统。原告在第一次判决生效之日起半年后再次起诉坚持离婚的,则第一次判决将作为感情确属破裂的证据,法院一般会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关于孩子抚养的问题,一般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且两岁以下的儿童一般确定由女方抚养,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的抚养,则一般会征求孩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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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05: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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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18: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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