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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闻]
泉州两男子与吧女开房 一男被判刑一人却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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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两男子与吧女开房 一男被判刑一人却无事
4月11日讯 作为男人,程某和郭某有着相似的经历,和一名坐台女开房后,被对方告强奸。
作为嫌犯,两人却有着不一样的“待遇”,程某最终无事且女方被判诬告,而郭某,则是强奸罪名成立,一审获刑3年6个月。
同样的经历,为何“待遇”不同,一起来听听惠安法院主审法官怎么说?
案件回放1:告情人强奸 女子反悔被判刑
26岁的陈某原在惠安某酒店当坐台小姐,和程某于2009年相识,处过一段时间男女朋友,曾多次发生关系。
2010年3月17日晚,两人到酒店开房后,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陈某挨了打,便想给程某一个教训,于是跟朋友说被强奸,之后又打电话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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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后没几天,陈某就消了气,又与程某联系上,程某也得知陈某报警一事,连忙道歉,两人和好如初。而此时,惠安警方仍在调查这起“强奸案”,被上网追逃的程某随后落网。陈某知道自己闯了祸,于当年5月25日和6月9日,两次向警方提出撤案,称两人发生关系纯属自愿。
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陈某又向检察院陈述自己未被强奸。最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惠安检察院对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此之前,除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程某共因刑拘被羁押7天。之后,警方认为陈某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于是展开调查,陈某闻讯后投案。
今年3月,惠安法院一审开庭,认定陈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造成程某被刑拘羁押7天,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4个月。
案件回放2:
说法各执一词
两段视频证强奸
2011年10月30日晚,郭某到惠安某酒店消费,点了曾点过两三次台的吴某陪酒。当晚深夜,吴某便报警称被郭某强奸。但几天后,她又向警方提交撤案申请书,称与郭某是自愿。为何吴某的说法前后反复?警方并未停止侦查,去年6月,郭某落网。
面对强奸指控,郭某称,当晚开房时,吴某并未醉酒,还向他借5000元,他答应后,吴某主动“投怀送抱”。但事后,吴某只在他钱包里找到1000多元,就要求他外出取钱,被他拒绝。吴某报警后,吴某的表姐向他“索赔”5万元,经讨价还价后,双方以1.5万元“私了”,吴某提交撤案申请。
吴某则称自己当晚已醉酒,被郭某带至酒店开房并强行发生关系。她们报警后,郭某委托朋友出面欲“私了”,经威逼利诱后,以1.5万元成交。
今年1月,惠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根据警方提供的两段酒店监控视频,证明当晚吴某在酒店电梯和走廊里,因醉酒已神志不清,是郭某将吴某拖入酒店房间内,再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吴某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与郭某发生关系,郭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被害人醉酒失去反抗能力之机,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法官释法
能证明非自愿强奸罪就成立
主审法官表示,近几年,因嫖资纠纷,坐台女控告嫖客强奸,或网友相约开房后因金钱、感情纠纷,一方控告另一方强奸的案例常见诸报端,当事双方是强奸抑或诬告陷害,使案例成为社会热点。相似案例中,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受害人是否是自愿,仍是司法机关判定强奸罪是否成立的主要依据。这与当事双方的身份并无直接关系,即使是坐台女、嫖客的关系,只要有证据证明一方非自愿,强奸罪即告成立。
在上述两案中,公诉机关对程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依据是陈某确为自愿,且陈某与程某此前相熟,关系暧昧等佐证“自愿”成立。
另一起案件,郭某称吴某主动“投怀送抱”,但两人并不相熟,未谈及价钱而自愿发生关系不符常理。酒店监控视频作为关键性证据,证明案发时吴某醉酒,事后吴某赤脚、浑身淋湿、哭着回家的失态,并在当晚报警,这些行为不符女子自愿与他人发生关系后该有的正常反应。案发后,郭某欲与吴某私了,说明郭某害怕,想逃避法律责任,也能佐证郭某的犯罪事实。法院根据郭某对其强奸行为拒不认罪、态度不好的情况,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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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1 09: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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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1 15: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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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9 1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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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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