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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闻] 导购员拿赠品被商场惩10倍买单 罚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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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1 14: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购员拿赠品被商场惩10倍买单 罚2000元
商场的导购员拿走赠品,被保安抓住,丢了工作,还被罚款。

阿红(化名)在一家大型商场做品牌生活用品导购。今年妇女节,该品牌做买赠促销活动,赠品有纸巾、洗发水、毛巾等,活动结束后还剩余大量赠品。

“这么多赠品,剩着也没用,干脆拿一些回家。”一天下班后,阿红拿了几瓶洗发水及纸巾塞进包里。下班后,她推着购物车欲离开商场,被商场的保安拦住了。保安当场扣留了阿红带走的赠品,并通知阿红所在公司的业务员来处理。次日,阿红以有事为由没有来商场,公司的业务员到商场协商,商场经理提出以产品10倍价格买单,罚款2000元。业务员先垫付钱,打电话告诉阿红,要从她的工资里扣除。

“我的基本工资才1000多元,罚款2000元,我没办法接受。”阿红说,赠品并没有明确的价格,买赠活动也是由导购员来分配赠品。阿红很不服气,她认为商场没有理由处罚自己。

“只要是进入商场的所有商品,包括赠品均属商场所有。”商场经理认为,阿红涉嫌内盗,将她开除,列入黑名单永不录用。事情处理完毕后,商场在员工内部白纸黑字张贴关于阿红的处理公告。公告上写明阿红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赠品带出卖场,该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企业文化中的诚实原则及公司规章制度。

阿红咨询:她是否涉嫌盗窃?商场的罚款合理吗?商场贴公告是否侵犯自己的隐私?

■陈适平律师:

第一,阿红的行为涉嫌盗窃,但不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商场赠品是建立在消费的前提下,阿红未购买该商场的任何品牌生活用品,不具有获得赠品的资格。活动结束后,剩余的大量赠品仍属于商场所有。阿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将这些赠品秘密占为己有,行为涉嫌盗窃,但由于数额较小,不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

第二,商场的罚款不合法。商场有权根据经工会表决、公示的内容合法的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之一。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商场并非行政机关,依法不具有处罚权。

第三,如果商场是根据经工会表决、公示的内容合法的公司规章制度在商场员工内部公布,不侵犯阿红的隐私。若商场的公司规章制度未经工会表决、公示,或将该公告的公示范围扩大到内部员工以外,就有涉及侵犯阿红隐私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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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1 14: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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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1 19: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你们懂的! 顶完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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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5 23: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你一下,好贴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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