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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少女小偷”遭超市员工脱衣捆绑示众 羞辱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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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0 00: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少女小偷”遭超市员工脱衣捆绑示众 羞辱了谁

【华声在线导读】广西北海市一名12岁小女孩,因偷窃被超市员工捆绑挂牌示众。由于此前双方调解不成功,北海市中级法院2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赔偿被侵权女孩医疗费用3649.1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道歉声明7天。

新闻解读:

“少女小偷”被捆绑示众,戮痛了谁?

超市员工痛恨小偷,可以理解。但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一切的善与恶都有法律来进行规范,而不能让人由着性子来使用“私刑”。因此,超市员工将小偷捆绑示众,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益,已经由受害方,变成了违法者。更何况,小偷是一名年仅12岁的小女孩,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更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可见,超市员工捆绑示众“少女小偷”,其法制观念的严重缺失,催人警醒。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也就是说,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受宪法保护的人格尊严,不该受到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侮辱和剥夺。即使是那些被公众认定的“坏人”,或即将受到法律惩处的嫌犯,在法定的惩罚之外,其人格尊严都不应再受到额外的公开羞辱和剥夺。

当前,正值“六五”普法教育活动广泛开展时期,却时常发生个人滥用私刑、公开羞辱小偷的违法事件,当引起有关部门反思。事实上,在个人滥用私刑、公开羞辱小偷的同时,也暴露出了普法工作存在“硬伤”由于普法教育开展得不深入,普及程度不够,社会上仍然存在着许多恣意践踏公民权益的法盲。(汪昌莲)

新闻观点:

保护与惩罚应并行

年仅12岁的小女孩偷窃超市里两个发卡和三颗糖,超市员工竟然采取捆绑挂牌等暴力手段,对小女孩执行侮辱人格的“私刑”。虽然这样可以泄愤和教育小女孩,但在心理上造成的伤害极可能会影响其一生。更何况,超市和员工没有执法资格,无权这样处置他人身体和剥夺他人权利。

超市“私刑”的代价不低,不但要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还必须书面道歉。小女孩的权利得到维护,超市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此事不应该不了了之,因为小女孩偷窃的过错也造成了超市的损失,也应该得到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惩罚;同时保护超市和小女孩,法律才能体现公平公正。

小女孩是未成年人,两个发卡和三颗糖也不值钱,与超市相比又处于弱势地位,极易引起公众的同情。但无论是何原因,偷一分钱也是不对,因为个人需求不能要求超市代替社会或者监护人去满足。更何况,盗窃不会改变个人生活现状,公众不能要求超市放弃追究小女孩的责任。

换言之,过度保护小女孩和捆绑小女孩示众一样,都是将法律问题置换为道德问题,然后根据立场采取相应行为。针对未成年人小额偷窃行为,除了挂牌示众和依法严惩外,还应有其他办法解决两难问题:比如通知警方告知家人,比如对小偷进行心理干预,比如要求进行社工服务等。

美国阿特拉城沃尔玛超市曾遭遇小偷光顾,法官判决小偷利用两个周六到超市前示众。第一次示众后沃尔玛超市律师决定放弃,一是为了小偷的人身安全,二是为了超市的经济利益。也许,只有通过法律博弈平台,才能让超市和小偷都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也都最大程度保护权利。

微言大义

@地上霜888:小小年纪就偷东西,怎能纵容。我以前以为就几块东西,原来偷了几十块钱东西,2,3十块钱的发夹,都是贵东西。

@bishangnidezui:不偷东西就不会发生那么多事情,本来该谴责这小孩,反而来谴责老板了,你不偷东西别人会这么对你吗?

@东方驿栈:12岁还是个孩子,有必要下这么重的手吗?教育她几句就行了呗。

@ATG張博學TAA:任何人都没有任何理由搞法外之法刑外之刑,今天你游街了小偷,明天你就有可能被人以别的借口游街。

@红点迷:超市的行径对女孩伤害会是终身的!无权这样做!

@复旦大学法硕协会:必须让人们习惯尊重法律,而这背后的目的就在于学会尊重他人的尊严。

女孩遭脱衣挂牌示众羞辱了谁

两个发夹,三颗糖,66元,未付款的小女孩就被剥下外衣、挂上“小偷”的牌子、捆绑在电线杆上示众。对于未付款的商品,从广东打工赶回来的家长说法是“农村小孩未在超市买过东西,不知如何付款”,而超市则一口咬定女孩是“小偷”,偷了66元的商品,而且得理不饶人,剥掉衣服,挂上牌子,捆绑示众(还搜去女孩身上的四十多元钱)!农村留守儿童不知道超市的购物规则,并非没有可能。退一步讲,即使果如超市所言,女孩为了贪图小便宜“偷拿”了东西,超市可以让女孩的监护人赔付损失,或者可以报警处理,却绝不能以此为借口,私设公堂,捆绑示众,对女孩的人格和尊严进行粗暴践踏。更令人气愤的是,对于女孩父母的远房亲戚赔付超市损失和放人的请求,超市开口“要价1000元”,并要女孩的父母来赎人这就有点儿“绑票”的意味了。

少年儿童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身心都极度敏感,而女孩尤其如此。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都有相关条文维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该超市却得理不饶人,认为捏着女孩“偷东西”的把柄,就可以为所欲为,大肆践踏女孩的人格尊严。该超市称“女孩有监护人,偷了东西要赔”合乎情理,但为何对价值66元的商品索价1000元,并要求只有家长才能赎人?在无法达到目的后就肆意践踏人格尊严?!据报道,该超市自称有多次被偷的经历,“有一次一下就被偷走了14罐奶粉。”于是对好不容易抓到的“小偷”,就要狠出胸中那口“恶气”,非要置人于死地?殊不知,他人之过错并不是施行暴力的借口。超市服务员的行为,从轻说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往重了说,则有触犯刑律之责。

这件事或许随着超市涉事工作人员被行政拘留而告一段落,然而女孩遭受的伤害却需要长时日的弥合。据报道,从派出所回家后,女孩受到风寒发烧,而且老做噩梦,半夜坐起来哭,怕去上学,怕同学笑她。身体上的创伤容易医治,心灵上的裂痕难以弥缝。据悉,该女孩父母都外出打工,女孩属于留守儿童,自然缺少温暖。相对于物质需求来讲,留守儿童更渴求温暖的怀抱。作为父母,对于孩子不能仅仅是物质的满足,更重要的是心灵呵护。此外,无理挣三分,得理不饶人,这件事件显露出来的社会戾气,更要引起社会警醒。(凌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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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0 04:3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帮你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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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0 09: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山仰止,莫测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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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5 18: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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