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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今年申请保障房可网上填表 虚报者5年不能申
闽南网(微博)3月27日讯 昨日,泉州市住建局召开市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培训会,向与会各街道、社区、民政部门、住建部门相关人员,培训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法规及政策解释,以及泉州市保障房信息化管理系统操作。这意味着,泉州今年1368套保障性住房申请有了实质性进展,具体申请时间待定。
届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格,也可登录泉州市住建局网www.qzjsj.gov.cn,进入“泉州市保障房管理系统”,按要求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信息填写完整后,可自行打印或到社区打印“泉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并持表格及需提供的资料,到户籍(单位)所在地社区受理。泉州市住建局相关人员介绍,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户籍不在中心市区,应向工作单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申请。
社区、街道、民政、住建部门,将登录泉州市住建局网站,在“泉州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做好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及协查工作,对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做好解释工作。
已提交保障房申请的市民,在审核期间,可登录泉州市住建局网站相关栏目,输入受理回执号、身份证号,足不出户即可查询审核状态。
【解读】
长辈如不是共同申请人名下房产不计入人均面积
问:申请时,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按要求填写《泉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一式四份;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一式四份;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非本市中心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家庭提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居住证》、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符合优先配售(租)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问:已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的,能否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答:已购买房改房、公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廉价房、普通限价商品房、解困房、侨居造福工程等政策性住房的申请家庭,不能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但已购买的政策性住房已出售,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问:拥有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是否能申请保障性住房?
答:无论现拥有的住房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只要人均自有私房高于20平方米的,均不能申请保障性住房。
问:长辈的住房,是否计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只统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的住房,长辈如不是共同申请人,其名下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问:户籍在中心市区,但工作单位在中心市区以外的;或者工作单位在中心市区,但户籍不在中心市区的,能否申请保障性住房?
答:上述第一种情况,可作为市区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工作单位提供收入证明。第二种情况,如社会养老保障在中心市区缴交的,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按外来务工人员的标准申请保障性住房。如社会养老保险不在中心市区缴交的,不能在中心市区申请保障性住房。
虚报瞒报申请保障房5年内不得再申请
问:如何确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答:申请家庭应当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户籍不在市区的向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问: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资产如何界定?
答:只要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价值(含拆迁所得)、汽车、存款(包括住房公积金)、投资(含股份)、证券、保险等所有财产都属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总资产。
问: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相关情况的,如何处理?
答:以虚报或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已分配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即予以取消本次分配资格,并对其不良信用情况记录存档。对通过弄虚作假获得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注销购房、承租合同、收回住房(属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装修费用不予补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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