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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闻] 瞒下8万元转让费 还找房东分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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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2: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章简介:转租一个店面,房......这个店面位于惠安......2009年7月1......合同签订后,戴阿......一年后,张某觉得......2010年9月1......同日,阿婆与林女......一个店面出租,就......原租客月赚300......实际上,一个店面......合同签订后当日,......原来,合同签订当......几个月后,戴阿婆......戴阿婆和林女士最......开庭时,戴阿婆祖......对于此事,林女士......张某则辩称,双方......a合同到底有效否......法院认为,根据戴......法院认为,最高人......张某不服判决,上......据悉,戴阿婆与林......





(黄晖/绘)
□早报记者 黄墩良
转租一个店面,房东与新旧两任租客分别签订两份租赁合同,没想到原先的租客因此每月净赚3000元,这是怎么回事?原来,原租客瞒着房东收了8万元转让费,还以自己装修店面未获经济补偿为由找房东分租金。真相大白后,新租客和房东都感觉上当了,一起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合同。法院认为原租客所得远超过投入,支持了他们的要求。

案情
中途转租店面 出现两份合同
这个店面位于惠安县城一条商业街上,主人是戴先生。戴先生常年在外打工,他的母亲戴阿婆和养女自然成了店面的日常管理人。
2009年7月19日,戴阿婆与张某签订租赁协议书,将该店面出租给张某开店,租赁期限5年,前两年每月租金5000元,每月19日支付租金;张某根据经营需要自行装修,费用自理,租赁期满后不得拆除,不得向戴阿婆索要装修费用;张某若需转租他人,须经戴阿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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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戴阿婆将店面交给张某使用。张某花了一大笔钱,装修好店面,做起服装生意。
一年后,张某觉得生意不是很好,不想继续经营。然而若直接自行终止合同,她会损失5000元的押金。一番思量后,她给戴阿婆找来了新的租客林女士。戴阿婆也同意了。
2010年9月19日,戴阿婆和孙女小戴(戴先生的养女)跟张某重新签订合同。张某与戴阿婆一方签订《店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a合同),约定戴阿婆同意张某将店面转租给林女士,由三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9月19日至2014年9月19日,每月租金1万元,其中7000元为戴阿婆一方的租金所得,另外3000元为林女士对张某原有投资、设备等的经济补偿,张某每月19日代戴阿婆向林女士收取租金7000元后转交给她……
同日,阿婆与林女士签订《店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b合同),约定店面出租给林女士作为经营场所;租赁期限4年,即自2010年9月19日至2014年9月19日止,月租金1万元,每月19日支付租金,由张某代收后,将其中7000元转交给戴阿婆……张某作为租金代收人在这份合同上签名。
一个店面出租,就这样出现了两份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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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原租客月赚3000元 出租方欲撤销合同
实际上,一个店面出现两份租赁合同,张某有自己的算盘。
合同签订后当日,戴阿婆将店面交由林女士经营使用。阿婆和林女士均不知道,张某还是暗中赚了一把。
原来,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向林女士收取店面转让费即装修、设备等补偿款8万元,并代戴阿婆向林女士收取了第一个月租金1万元。按照约定,她只交给了阿婆7000元,自己留下了3000元。四年的租赁期内每个月3000元所谓的补偿,张某这样算起来能拿到14.4万元。
几个月后,戴阿婆发现其中的问题。她说,她根本不知道张某已领到了林女士给的8万元补偿,若是知道了,她肯定不会同意林女士每月还给张某3000元的补偿。林女士也说,她以为张某有把到手的8万元告知阿婆。
戴阿婆和林女士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张某把她们两人都骗了。2011年,戴阿婆和孙女将张某告到惠安县法院,要求撤销她与张某签订的a合同。法院追加林女士参加诉讼。
开庭时,戴阿婆祖孙俩说,自己在不知张某已拿到8万元补偿的情况下,才与张某签订的a合同,属于重大误解。
对于此事,林女士也是很气愤。她说,张某的行为导致戴阿婆误以为张某对店面装修等投资尚未得到补偿,“这个合同也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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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则辩称,双方对每月租金1万元的分配方式作了明确约定,根本不可能发生重大误解。当初她承租该店面投资了16万多元,仅得到林女士补偿的8万元。在没有其他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她不可能把店面转租给林女士经营。
法院
所得远超过投入 合同属重大误解
a合同到底有效否,是否应当撤销,成了案件的焦点。
法院认为,根据戴阿婆和张某2009年7月19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约定,张某因经营需要对店面进行装修的费用自理,租赁期满后不得向阿婆索要装修费用。可见,在店面转租过程中,戴阿婆如果知道张某已向林女士收取店面转让费即装修、设备等补偿款8万元,就不会同意张某从代收的租金中留下3000元,作为林女士对张某原有投资、设备等的经济补偿。正是由于张某没有向戴阿婆如实告知已收取店面转让费8万元,以致戴阿婆误以为张某对租赁店面的装修等投资尚未得到补偿。另一方面,从补偿的金额看,如果双方的约定成立,张某将获得店面装修等投资补偿共22.4万元(14.4万元+8万元),远远超过她自称对店面的投资数额16万余元。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据此,法院判决撤销戴阿婆与张某签订的合同。
张某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据悉,戴阿婆与林女士之后重新进行了协商,最后以每月80安海论坛 安海00元的租金继续出租该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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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20: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交流贴,继续努力发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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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2 17: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很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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