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开电镀厂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房东在明知道的情况下未制止,而继续租赁房屋。12日,记者从福建晋江警方了解到,日前该局联合环保有关部门查处一起电镀厂污染环境案,该厂管理刘某、房东张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他涉案人员还待进一步追捕中。 警方介绍,8日上午10时许,晋江龙湖派出所接当地环保部门线索称,龙湖镇新街村新埔工业区一家电镀厂涉嫌污染环境。当日,公安、环保联合行动,当场抓获工厂一名管理人员刘某(男,31岁,山东人)及工厂房东(张某,66岁,石狮人)。民警现场发现,该厂主要从事金属文具氧化加工,工厂生产废水通过生产车间围墙的排放口排放到雨水沟再排放到厂区围墙的外排口通过塑料管理道,最后排放入溪。 张某交代,多年前,其经营一家工厂,后工厂倒闭,厂房因此空置。去年1月份,张某将厂房其中一间面积约500多平方米的厂房租给一老板,租金一年近五万元。 民警介绍说,在晋江辖区里,为了防止环境污染,皮革厂和电镀厂都设有专门的集控区,龙湖镇并不在其中。经环保部门鉴定,废水中总铬、六价铬、铜、锌等浓度均超过允许排放限值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张某在明知租客经营电镀厂,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可能污染环境,未加制止,仍继续为其提供租赁,涉嫌污染环境,已构成刑事犯罪;刘某作为工厂管理人员同样涉嫌污染环境。 据了解,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该局治安大队王警官介绍说,此前,针对环境污染案件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可立案调查,而对于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则由环保等行政部门处理。该法修订后,公安机关也将依法对污染环境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予以打击。 另悉,2013年底,晋江市公安局在治安大队增设打击环境污染中队,同环保部门建立联合查办案件机制,2014年来,召开执法联联合执法行动16次、配合案件调查取证18批次。自2013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来,该局成功破获污染环境案件37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62人,侦办污染环境案件的综合成效位居福建省县级公安机关首位。 (通讯员 庄凌龙 王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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