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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误将加油站经理当劫匪将其撞死 一审获缓刑
到加油站加油,见加油站工作人员正在追赶以男子,误以为发生劫案的司机即驾车追赶并将该男子撞到后致死,不料,被害男子不是劫匪而是加油站经理。今天上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宗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见义勇为”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司机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9日8时许,被告人蔡某驾驶其红色哈飞小汽车到该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广从路某加油站准备加油时,见一名加油站员工唐某某正追赶一名手拿挎包的男子即本案被害人管某某,以为发生了抢劫,遂驾车拦截被害人;当被害人逃跑时,蔡某驾车加速追赶,致被害人被其车辆碰撞压于车底后拖行数米,所驾车辆经采取制动措施并撞到路边树木后停止,被害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胸腹部多脏器损伤死亡。随后,蔡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护人认为:蔡某撞人以后采取了制动措施,没有拖行被害人约13米的行为;蔡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定性、量刑。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撞人以后采取了制动措施,没有拖行被害人约13米的辩护意见,法庭经查,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速)证实事故中涉案车辆采取了制动措施,制动前的速度为近36公里每小时,制动后在路面留下5.15m长的制动印,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黄慰玲的证言,可认定被告人撞倒被害人以后采取了制动措施;同时,因涉案车辆车长3.9m,且考虑到被告人因顾及其母亲的安全等因素未采取紧急制动的实际情况,可认定被害人被撞倒后有被拖行的事实,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具体拖行的距离。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到加油站加油期间,见到加油站员工追赶手持挂包的被害人时,以为被害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欲拦截被害人。但是,追逐的二人既未持械,被害人也没有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其使用车辆作为工具驱车拦截,有失妥当,此其一;在被害人欲逃离时,其变向、加速追赶,以至最大车速达到近36公里每小时,远远快于普通民众通常奔跑的速度,其作为一个有多年驾驶经验人员,应当明知其行为会发生致人受伤的后果,此其二;被害人被撞倒以后,其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以致被害人被车辆碾压、拖行,其有放任被害人受伤的故意,此其三。被告人因对事实认识错误,其行为从开始时的假想防卫转化为“惩罚”被害人,行为的性质已发生变化,有放任被害人受伤后果发生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蔡某事前与追逐的二人并不相识,在拦截被害人时并没有采取执意致被害人于死地的行为,撞倒被害人后亦采取了制动措施,其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不符,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法院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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