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结婚一年多仍是处女身 离婚需举证夫性无能
律师:若能举证丈夫存在性功能障碍,严重影响夫妻生活和感情,法院会判离婚
医生说丈夫生理一切正常,可结婚一年多,阿乐(化名)仍是处女身。她想离婚,重新寻找幸福。
一年多前,阿乐经过媒人介绍与阿益(化名)相亲。两人都到了晚婚的年龄,见面之后,双方互有好感,就迅速定下亲事。
新婚后,两人同房虽然经常亲密,可阿益屡次尝试屡次失败,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夫妻生活。去医院检查,医生说阿益的生理一切健康,具备性生活能力,之所以不成功,可能是因为心理原因,要慢慢来。
此后,阿乐多次鼓励阿益,可还是不成功。结婚一年多,阿乐仍保持处女身,阿益也垂头丧气,有时候甚至会对阿乐发脾气。阿益的父母并不知情,他们抱孙心切,多次催促两人生孩子。阿乐说她很痛苦,夫妻俩本来就是相亲认识的,没多大的感情基础,现在感情也渐渐淡薄,她向早报法律热线咨询,若她起诉离婚,法院能判离吗?她是否需要支付丈夫一笔赔偿费用?
黄必良律师: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那么,夫妻生活不和谐,是否属于感情破裂的法定原因呢?
目前司法审判中,主要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见》来处理该类问题。该《意见》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一方以此为由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而判决离婚的前提,是主张离婚一方要能举出完整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也就是如果正如阿乐所说,双方没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姻基础脆弱;婚后也没有真正地培养起夫妻感情,加上夫妻生活不协调,维持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又能举证证明阿益存在性功能障碍,严重影响夫妻生活和感情,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会判决离婚的。
至于阿乐是否需要支付丈夫赔偿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阿乐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也就不存在赔偿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