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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 石飞:严处收送红包的高压线必须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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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飞 发表于 2012年01月11日 08:33 阅读(85) 评论(1)
分类: 杂文时评 举报icon举报相关搜索词: 高压线 官员 心态 管理 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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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处收送“红包”的“高压线”必须带“电”
作者:石飞
毋庸讳言,近年来,逢年过节干部收送红包的现象愈演愈烈,许多垮台的腐败官员的巨额赃款都是红包聚敛的。“身为官场掌权人,每逢佳节倍思钱。”由此老百姓把脉官员心态的诗句,可见民众对官员收送“红包”行为之深恶痛绝。
为顺应民心,促进廉洁从政,遏制干部收送“红包”行为,近日,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深入开展治理收送“红包”问题工作的意见》。(1月10日《人民日报》)
该《意见》要求苛严,颇具震慑性,有所列4种情形之一者,一律先予免职,再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一是用公款赠送“红包”;二是收送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红包”;三是授意或委托特定关系人收送“红包”;四是多次收送“红包”。应该说,这一规定是够厉害的,无异于一条遏制干部收送“红包”的“高压线”。不过,《意见》好不厉害,无异于一条遏制干部收送“红包”的“高压线”。不过,其仍需补充完善,否则,“高压线”不带电,也就是个空架子而已。
其一,需要明确“红包”数额。《意见》没有对“红包”的数额作出界定,是百元、千元还是万元?一般对经济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都是规定“起点”数额的,故而对于追究收送“红包”行为也应明确“起点”。“红包”不设追究的“起点”,没有标准,追究和严处就会出现扯皮甚至沦为空话。
其二,无须设置“多次收送‘红包’”条款。如果以“多次收送‘红包’”为据,两次以上为多次,试问,那收送一次者是不是就可以免于严处?倘果非多次收送“红包”方才追究和严处,收送一次可以免处,这个“第四条”岂不是将前“三条”乃至整个《意见》都推翻了?
其三,要重奖举报者。举报有风险,奖励措施也是对举报风险的一种补偿,且“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为调动群众尤其是“体内”举报干部公款收送“红包”的积极性,《意见》应该增加重奖措施。
其四,查处不力也要被追究。实践证明,许多反腐倡廉的规定都很好,却因为落空而沦为“白条”,关键是有关执纪部门作为不力或不作为。所以,群众举报领导收送“红包”,有关部门如不理睬,或敷衍推诿,或泄漏举报人信息,更需要从严从重惩处。要制订切实保护举报人周密的措施。
对于官场来说,年关就是“廉关”,估计不少地方也都会出台类似的《意见》,如果当真想让《意见》成为遏制和严处官员收送“红包”的“铁规”,有必要把笔者上述几点建议补充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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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 02: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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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21: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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