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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首起雇员忠诚险:员工挪用公款 保险赔183万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针对福建省首起“雇员忠诚险”案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被判败诉。
银行员工挪用公款,保险公司要赔偿183万元,因为该银行投保了“雇员忠诚险”。
近日,导报记者从法院获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针对福建省首起“雇员忠诚险”案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被判败诉。
专家说,“员工忠诚”也能投保,而且保险合同具法律效力。据了解,“雇员忠诚险”在西方早已流行数十年,系保险公司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故意误用、伪造、欺骗等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拍案
挪用银行资金183万成坏账
2007年9月20日,厦门一家银行盘点查账时发现,9月份应入账的公路规费1832684元不知所终!
而现金对账明细表、银企对账单均表明,该银行驻点公路稽征所代征公路规费的莲前支行柜员曾某,于2007年8月30日至2007年9月20日分九笔挪用该资金,至今尚未归还。铁证如山,曾某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罪行:早在2005年6月,曾某就开始挪用银行资金,借贷给亲戚使用至今。
但是,如此巨额挪用为何两年后才曝光?原来曾某在担任银行莲前支行柜员期间,被派驻到一家基层稽征所,提供上门收款服务,利用该职务便利,曾某采取了延迟入账时间的手段,并不断循环以后挪用的款项归还前次挪用的款项,一直将其擅自挪用造成的资金空当掩盖得严严实实。
纸终究包不住火,2007年9月21日案发后,曾某在单位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向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投案自首。直至2008年6月被判刑8年入狱,曾某仍无法归还该款项。
这1832684元,成了银行的坏账。
焦点
“忠诚保单”该不该兑现?
发现资金被挪用后,银行很庆幸自己投保了“雇员忠诚险”。
据了解,2007年3月20日,保险公司向银行发出一份保险建议书,建议银行投保因雇员不忠诚而造成的损失,随后银行接受建议,双方于2007年4月28日签订了 “雇员忠诚保险”合同。
保险条款中约定,在银行提交的各营业网点、各ATM机及上门收款点清单范围内,雇员发生携款潜逃、贪污、职务侵占、单独或与他人共谋抢劫、盗窃现金等不忠诚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期限自2007年5月1日零时至2008年4月30日24时止。
因为有这样一份保单,所以银行认为,员工不忠造成的坏账该由保险公司买单。
2008年7月8日,银行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财产保险出险通知书及索赔申请书等相关资料,要求保险公司依法予以理赔,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该事故不属于“雇员忠诚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交纳了保险费,但在事故发生后却遭拒赔,银行只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保险公司也列出了拒赔的三大理由。首先,银行雇员曾某犯下的是“挪用资金罪”,并非保险条款规定的“携款潜逃、贪污和职务侵占”,其行为性质与保险条款的约定不符。其次,本案事故地点是一家基层稽征所,并非保险合同约定清单所列的“稽征处”。第三,曾某在保险期间内挪用的资金只是填补之前的资金空当,并没对银行造成损失;而早在2005年6月,曾某就挪用银行资金借贷他人,借钱的时间才是银行产生损失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
但是,银行认为,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的陈述是对雇员不忠诚行为的描述,并非对刑法罪名的描述,例如刑法中也没有“携款潜逃罪”这样的罪名;而关于不忠诚行为,在保险学会的理解中包含了挪用等行为。而且,银行还认为,案发前银行并未发现曾某的不忠诚行为,2007年9月20日案发时才造成损失,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范围。
法官说法
雇员不忠诚保险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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