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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厦泉新闻] 机动车出交通事故 被挂靠公司须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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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3 13: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让私家车或土方车挂靠,坐收管理费,出了交通事故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记者获悉,近日,随着《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这种坐享其成的好事不再有了。“人车分离”的车辆若出了交通事故,不但车辆所有人要担责,车辆管理人也要担责。

现象:汽车挂靠普遍

去年10月,彭先生买了一部小车,平时自己不常用,便挂靠在市区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供别人租用,以赚取租金,减轻养车成本。汽车租赁公司收取出租收益的10%—20%作为管理费。

记者了解到,像彭先生这样挂靠车辆的不在少数,除了一些比较大的汽车租赁公司之外,其他的大部分租赁公司都存在挂靠行为,有的公司80%—90%的小车都属挂靠。此外,土方车挂靠也比较严重,还有个别的出租车、客车也存在挂靠现象。

过往:被挂靠公司只收费不担责

“之前,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机动车管理人要担责,所以无从追究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从事交通事故处理的林警官告诉记者,以前,发生事故时,只追究机动车所有人的赔偿责任。因此,有的公司钻法律空隙,明目张胆地让机动车挂靠,收管理费。

“最典型的应该算土方车。”他说,我市许多土方车都是挂靠在外省的某家公司,土方车所有人向挂靠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若出了事故,即使知道这部车是挂靠的,在经济赔偿调解时,也只能向机动车所有人索赔,叫管理人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曾经发生一起租赁汽车撞死人的交通事故,结果汽车的所有人变卖汽车赔偿,挂靠的汽车租赁公司一分也没有赔偿。

如今:负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随着《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21日起施行,“人车分离”的车辆管理者坐收管理费,而不用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情况将改变。

针对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形,司法解释将机动车管理人纳入过错责任的主体范围。针对过错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列举若干典型情形,例如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机动车有缺陷、明知使用人无驾驶资质等情形,以统一裁判尺度。

“今后,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位多年从事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法官说,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在实践中较为普遍,这种经营方式不仅违反了相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极易导致被挂靠人疏于安全管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而且造成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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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3 20: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还不错,楼主发帖子辛苦 我回贴更认真,楼下你顶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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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4 21: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都没人想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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