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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厦泉新闻]
厦小发廊为站街女提供卖淫场所 每次抽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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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讯(记者 胡充昱 通讯员 思法)短短两个月不到,一家小小发廊店,竟然“卖”了至少40多次,老板说:“每次她们卖淫,我就可以抽成20块。”近日,思明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卖淫的案件,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扣押在案的35枚避孕套亦被没收。
阿珍(化名)是四川省渠县人,今年3月,阿珍租下了思北一条小巷中的店铺,开了一家小发廊。阿珍发现,正规的美发生意很难做,费工费时赚得还很少。由于家中经济不好,阿珍就琢磨着要做一些其他生意来贴补家用。
几天后,有两名三四十岁的女人上门来找阿珍,她们一个姓王,一个姓余。这两个人告诉阿珍,她们做“皮肉生意”,从事卖淫活动,但是现在缺场地,她们觉得阿珍的店铺不错,就和阿珍商量,打算在阿珍的店里卖淫,然后把每次卖淫收入分一些给阿珍。阿珍觉得这没什么大不了的,于是就同意了。
随后,每天中午,王某和余某就来到阿珍的店里,坐在店门口招揽客人,每次“生意”收费70元,阿珍从中抽取20元当做“场地费”。
4月24日晚7时许,警方接到线索称,阿珍的店铺提供卖淫服务,警察随即赶到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抓获了王某和两名嫖客老尤、老王。三人被带到了派出所。民警还在现场发现35枚避孕套和人民币200余元。当时人还在外的阿珍得到消息后,主动回到了店里,等待警方的处理。
阿珍辩称,自己没有组织卖淫,只是提供场地,避孕套也是“小姐”自己带的,她们在做什么跟自己根本没有关系。但法官认为,阿珍多次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容留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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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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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7: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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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容留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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