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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储户75万元被盗刷起诉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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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01: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2月3日,梁小姐存在中国建行75万存款被郑州一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使用POS机连续刷卡150笔刷走(每笔5000元),两年多来,建设银行均以储户泄露密码为由拒绝赔偿, 且一审法院也判储户败诉。二审有新证据证实郑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并未收到75万元,钱还在银行,却拒赔,中国建行启动危机公关,不予媒体报道,无奈之下微博求助。”3月31日,昆明网友Mbass在微博上发出的这样一则信息引起网络关注。
  随后昆明信息港记者联系到了网友Mbass,得知她所讲的事情是发生在2010年的“昆明梁女士75万元存款被盗刷”(2010年6月《春城晚报》报道)一案,一审梁女士被判败诉后,又发现了新证据并提交给法院,案件有了新的转机。
  银行称75万元被郑州公司用pos机套走 一审判银行无责
  2010年2月3日,昆明梁小姐到银行取钱时被银行告知,储蓄卡上的75万元存款被郑州一家公司(银行证实为:郑州郑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郑房公司)利用POS机在2月2日下午5点52分到晚上8点14分2个多小时内分5000元一笔共计150笔被消费一空。梁小姐认为,银行作为中间环节,在储户资金出现异常消费,且持卡人已对消费提出异议,明确表明非本人及本人授权人消费时未采取冻结措施,负有很大责任,因此将中国建设银行昆明颐园支行告上法庭。
  2011年12月1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在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提出,150笔POS刷卡为异常消费,且原告对该消费提出异议,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23条之规定,“消费交易金额有误时,持卡人可凭储蓄卡在当天商户结算前作撤销交易处理;如持卡人已离开,不能办理撤销交易,由受理行查实后向总行授权中心申请办理紧急止付及调账。”,被告未按前述规定采取止付措施,导致75万元被划走,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12月19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未采纳原告的观点,法院认定,银行提交的证据证实梁小姐在2010年1月22日发生过将银行卡交由第三人帮助其在ATM机上进行操作的行为,能够证明梁小姐对于密码的保管和使用存在疏漏和风险。并且,梁小姐变更接受交易短信手机号码未能及时通知银行,致使其在“异常”交易发生时未能正常接受到银行短信通知。对此,银行不负有责任,驳回梁小姐的所有诉讼请求。梁小姐的新证据:郑州公司并未收到75万元汇款
  近日,受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小姐的委托,梁小姐的代理律师梁子红律师及罗媛律师向我们展示了于2012年3月8日收集到的新证据(视频资料),该视频中郑州郑房公司的文员张小姐告诉罗律师:“我们公司到目前为止没安装过POS机,如果安装POS机也要通过总部的批准。在2010年2月3日也没收到75万的款项。而且我们总公司的开户银行是在工行,像这么大额的款项,我们银行账户会有显示。”
  昆明警方(盘龙经侦)接受报案后,专程赶赴河南郑州市调查后发现,该市建设银行的一台POS机参与了150笔刷卡消费行为,且该POS机是以郑州郑房分公司的名义申办的,但郑州郑房公司对POS机申办行为予以否认,认为总公司未授权。但经查询银行账户,并未有75万元资金入账郑州郑房公司。
  为此,警方曾要求昆明建行给出说明,但昆明建行至今未出具。相关证据二审昆明中院已向警方调取。
  梁小姐的律师:一审遗漏郑州郑房公司作为重要的当事人,新证据使本案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2012年1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中院提出上诉,2012年3月8日的新证据以及昆明警方提供的情况使本案性质发生重大变化,2012年3月29日二审第一次开庭时,上诉人梁小姐代理律师提出补充上诉意见,认为原告诉请、被告以原告密码泄露的抗辩、以及一审审理的基础均是建立在郑州郑房公司已收到75万的基础上,新证据及警方提供的情况却证实郑州郑房公司未收到75万元,因此,一审法院遗漏郑州郑房公司作为重要的当事人,新证据使本案性质发生重大变化,要求发回重审。由于被上诉人建设银行需要新的答辩期限,该案延期开庭。
  4月5日,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员徐家森告诉昆明信息港记者,案件目前已移交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已接受了上诉人(原审原告)律师提交的新证据,二审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将该案件发回重审。
  建设银行:未对75万进行说明 未接受采访
  记者就案情新进展电话采访了被告人昆明颐园支行行长曾茜。曾行长在听说记者来意后,称要找银行相关部门了解下详细情况后才能答复,但之后记者多次打其电话,都未能打通。罗律师给记者观看了拨打电话时录制视频的材料说,“一审中法院驳回了追加郑房公司的申请,本以为是郑房公司利用POS机消费已经卷款逃跑,没想到案件远比这复杂。”
  罗媛律师认为银行不止没替梁小姐保管好这笔钱,还把这笔钱藏了起来,指责梁小姐没有保管好密码,这带有欺诈性质,是对公民的侵权。
  本案一波三折,梁小姐全家因为75万被划走惨遭变故(举债还账,母亲50多岁外出打工),且两年多来银行方多次提及的密码泄露让全家陷入无穷无尽的怀疑争吵中,一审法院驳回了追加郑州郑房公司的申请,而新的证据显示郑州郑房公司并未收到75万元,如果这一事实二审被确认,是否应当发回重审、银行应当承担些什么责任,梁小姐全家这两年多来所遭受的苦难又应该由谁来承担,请网友们持续关注!

该贴已经同步到 admin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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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01: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都没人想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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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06: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起来好~~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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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08: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出事了就是自己的错,银行他永远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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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12: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发贴辛苦了,谢谢楼主分享!
我觉得安海论坛是注册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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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12: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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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01: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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