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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 悬赏闫沛东与“公报公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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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德凯 发表于 2012年01月11日 09:46 阅读(719) 评论(1)
分类: 法说 举报icon举报相关搜索词: 安阳 诽谤罪 高陵 法律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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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闫沛东与“公报公仇”现象
廖德凯
质疑曹操高陵的“闫沛东”东窗事发后,河南安阳警方曾联合邢台警方,悬赏2万元捉拿此人。悬赏一出,引来争议,有人质疑安阳此举有公报私仇之嫌。9日,安阳县县委书记徐慧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全国公安是一家,对犯罪嫌疑人都义务协查缉拿。何况闫沛东对安阳高陵,特别是对发掘高陵的当事人,用伪造的证据进行诬蔑。我认为安阳警方悬赏捉拿此人很正常,不存在报私仇、泄私愤。”(1月10日《大河报》)
安阳警方在闫沛东犯罪嫌疑人身份被邢台警方披露后,立即悬赏捉拿此人,若不与“高陵”联系起来,而纯以善意度之,虽有“狗拿耗子”嫌疑,总算是积极“追逃”的职务内行为。不料,徐慧前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的回应,却透露出令人失望的信息,原来,“悬赏捉拿”闫沛东,还真是因为其对“安阳高陵,特别是对发掘高陵的当事人,用伪造的证据进行诬蔑”而得到的特别待遇。这就难免让人担心,此“公报公仇”之举背后的滥用职权了。
我之所以说这是“公报公仇”而非“公报私仇”,是因为明眼人一看便知,表面上说闫沛东对“发掘高陵的当事人”的诬蔑,事实上是闫的质疑,让安阳有可能失去一个巨大的利益。事实上,在真假问题还未完全定论,特别是对闫沛东的证据尚未真正证伪的情况下,仅仅因其个人身份的变化,便急不可耐地声称其“伪造”并悬赏拿人,是很不科学的。由于安阳警方“拿人”的出发点是闫沛东“诬蔑”,因此,其“拿人”与法律相关规定是相悖的。
根据安阳县委书记的回应,可以判断安阳警方的理由是该人涉嫌诽谤罪或者侮辱罪。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诽谤罪或侮辱罪均为自诉案件,非当事人告诉不得处理,且由法院直接受理。安阳警方以“高陵”理由悬赏捉拿“闫沛东”,毫无疑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正因如此,安阳的悬赏,无法回避当地滥用公权力的问题。河北邢台警方悬赏500元征集破案线索,而河南安阳警方“协助拿人”竟悬赏2万,如此热心岂会有“无理由的恨”?
近年来,诽谤罪渐渐有成为口袋罪的趋势,一些地方对向本地提意见甚至举报当地领导的人,往往警方以诽谤罪为由而不远千里进行抓捕,明明白白违法,堂堂正正回应。如此张扬,并不是一句“不懂法”便可以揭过的。回到“悬赏捉拿”闫沛东这件事上来,其中所蕴含的执法理念及隐隐的警示之意,思之不寒而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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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07: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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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18: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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