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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证开大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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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2 11:4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证开大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早报讯 (记者康云)持C照开中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驾驶者所驾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为由拒赔,双方对簿公堂。厦门思明法院一审认为准驾不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赔有理,故驳回原告诉讼。一审败诉后,原告不服判决再次提起上诉。近日,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7年4月,厦门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买了一辆核定载客人数为14人的中型客车,该类车的驾驶资格应为B1以及A1、A2驾驶证。A公司于当年4月26日与某保险公司就该车保险问题签订了保险合同,期限为1年。
  2007年11月20日18时30分,A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驾车与何某在湖里大道文心小学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何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事发当时,吴某持有的驾驶证为C1。2008年1月3日,厦门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结果认定双方负本事故同等责任,且认定书将该事故车辆认定为小型客车。之后,在交警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事故发生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这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理赔,并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拒赔的具体理由为吴某持C1证开中型客车,属准驾不符。随后,A公司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思明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等同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而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吴某所驾驶的车辆与其驾驶证准驾车辆不符,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宣判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厦门中级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09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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