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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叶某均是某慈善微信群的成员,2016年8月份,叶某以“太阳花”微信名在该微信群发广告,蔡某以“紫水晶”的微信名在群内予以制止,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而后叶某在“太阳花”的朋友圈上使用“有病”、“艾滋病”、“疯狗”、“变态女人”等词对“紫水晶”进行人身攻击,且言明“点赞500个我就撤掉”。蔡某看到后以“果果”的微信名在“太阳花”的朋友圈上回复“紫水晶是我……全世界有谁比你变态?你就是艾滋病患者”。
随后,蔡某对叶某在朋友圈公然侮辱的行为提起名誉权诉讼,请求判令叶某立即删除朋友圈,并登报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叶某收到蔡某的起诉书后,也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蔡某应就起诉行为及在朋友圈上的行为道歉。
去年12月底,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在微信朋友圈的言论具有侮辱性,且言明“点赞500个我就撤掉”,行为恶劣,但该言论系针对“紫水晶”,目标指向性并不明确,其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较小,且未造成对方社会评价的降低,故其主张不予采纳,依法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对于叶某的反诉,晋江法院审理认为蔡某的起诉行为,是一种理智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表现,该行为亦不构成对叶某名誉权侵犯,依法判决驳回叶某的反诉请求。(来源:闽南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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