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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许昌频道讯 (记者 康世保 通信员 王随和 李静) 离异女朱某故意隐瞒婚史与初婚男子李某结婚后,因其前夫马某常与其联系,便产生了与马某复婚的念头,并由此导致与丈夫李某感情不合。在朱某与李某的女儿李央(化名)出生后,朱某认为李央的出生阻碍了她与马某的重新复合,在其单独照看出生27天的李央时,向奶粉中加入诺氟沙星等药品颗粒并喂食李央,喂食后,李央哭闹不已。朱某为制止女儿哭泣,又抱住女儿用力将其头往小方木凳上撞击,致使李央所受损伤为轻伤。1月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某作出依法宣判。
隐瞒婚史 离异女又闪婚
2011年8月中旬,许昌县某村27岁的小伙李某经人介绍与23岁的朱某认识,朱某是漯河市临颍县人,在许昌某广告公司打工。两人感觉情投意合便于当年9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继续外出打工。不久,朱某怀了孕,日子过的其乐融融。但是好景不长,2011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朱某以李某父母做的饭菜太咸,不尊重她的口味等为由不停地责骂李某。并直言李某没有本事,不会挣钱,看到李某就感到恶心。双方大吵一架,朱某于次日回到娘家。李某起初以为朱某是孕期情绪不好,没有过多计较,也未去丈母娘家接回朱某。
“旧情复燃” 屡寻借口闹离婚
一周后,李某的丈母娘林某将朱某送回,并暗地里告诉李某及李某母亲刘某称,朱某曾于2008年5月与当地的马某结婚,并育有一女。2011年6月,两人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女儿归马某抚养。与李某结婚后,朱某又常和马某通过网络联系,并告知马某自己已经结婚。联系期间,马某多次称很后悔与朱某离婚,要求朱某和李某离婚后再与他复婚。朱某经不住马某的甜言蜜语,两人最终“旧情复燃”。随后,朱某决定要与李某离婚,并和马某复婚。后经朱某父母对其反复劝说,并以自杀相逼,朱某才答应与李某好好过日子,不再考虑与马某复婚之事。随后,林某又将朱某回老家私下与马某见面等情况告诉李某及刘某,并提醒李某以后要严管朱某,以防其有过激行为。
获悉朱某故意隐瞒其婚育史后,李某内心很痛苦,并与朱某大吵一架,经其母刘某劝说,李某慎重考虑后,决定不再追究,只要朱某愿意和他好好过日子,他和母亲将付出百倍的疼爱以化解朱某内心的犹豫。其后李某和刘某果如其所说,对朱某关心备至,朱某亦不再提离婚之事,双方和睦相处了半年多。但朱某始终没有中断与前夫马某的联系。
丧心病狂 嫌女儿“碍事”下“毒手”
2012年6月9日,朱某在医院产下一女婴,取名李央,并将此事告知马某。马某便称李央的出生会影响她顺利离婚,并苦苦“恳求”朱某,逼其尽快离婚。此后,朱某便经常故意找茬与李某吵闹,直到女儿吃喜面时经林某等亲属反复劝说,方才作罢。
7月6日14时许,李某和父母到地里干活,家中只留下朱某照顾李央。15时许,睡醒后的李央哭闹不止。正与马某通过QQ聊天的朱某气愤不已,一边大骂:“就是因为你的出生才使我不能顺利离婚,你真是个累赘!看到你就心烦!”一边朝女儿的屁股上打了两巴掌。见李央还在哭闹,朱某忽然想起李央曾因患重病住进重症监护室,如果让女儿再次住进重症监护室,她不但不用天天照顾,也不用听其哭声而心烦。于是,朱某找来5粒诺氟沙星胶囊等药品,去掉外囊后将药粒拌入女儿正在食用的奶粉中,并用奶瓶稀释了40多毫升喂李央喝下。李央喝下后哭闹不已,朱某为制止李央哭闹,遂用胳膊夹住李央双腿,将李央头部朝家中小方木凳子上狠狠地撞击,撞了五六下导致李央昏迷不再哭闹后,朱某才将其放回床上。
故意伤害 真心悔过被判缓刑
当天18时许,干完活回到家中的李某和刘某看到李央还在熟睡,便没有在意。19时许,李央醒来,刘某给其喂奶并事先品尝奶粉温度时,发现奶粉味道非常苦,她和李某都以为是奶粉出了问题,就新开了一袋喂李央喝下少许后继续睡觉。
22时许,李某抚摸李央额头时发现很烫,意识到女儿生病,遂询问朱某当天下午女儿的情况,朱某称和以往一样。随后,李某和朱某、刘某三人将女儿送往医院救治并服下解烧药后,李央的体温不但未降反倒上升了,且其头部出现了一个大包。
次日凌晨6时许,三人又将李央送往医院救治。医生询问朱某李央是否被摔或有其他意外发生时,朱某矢口否认,并以上卫生间为由逃离。后经医院检查,李央顶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
回想朱某近期的表现及其借故逃离医院,李某和刘某怀疑李央的伤情系朱某所为,李某遂于7月7日15时许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朱某逃到马某在郑州打工的姐姐处后,联系马某到其姐姐那里重叙旧情。马某起初的几天均以在外地打工无法赶回为由婉拒了朱某的要求。随后几天,朱某再打电话时,马某要么不接听电话,要么继续编造借口予以搪塞。朱某此时才如梦初醒,意识到马某并不是真心与其复婚,而是在报复她,便于7月17日向许昌县警方投案自首。
经鉴定,李央所受损伤为轻伤。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在跪求丈夫及公婆原谅的同时,向法庭提交一份悔过书:“……是我的前夫在报复我,故意和我经常联系并挑拨离间,使我鬼迷心窍,让我和李某的关系恶化,让我对李央有所反感,并最终丧失理智作出了伤天害理之事。我对不起女儿、李某及其家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我深深地意识到亲情的可贵、自由的可贵,我会好好改造自己,争取早点出去,用人世间最纯洁的母爱去弥补曾经无辜受到伤害的女儿,也会好好照顾我的丈夫、公婆和父母,做一个好母亲、好妻子、好女儿,做一个有道德、遵纪守法的公民”“……希望法庭酌情宽大,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洗心革面,走好自己的人生路!”。
最后,李央的监护人李某原谅了朱某,要求不再追究朱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了被害人的监护人的谅解,
2013年1月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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