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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手术致患者十级伤残 晋江长江医院赔8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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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0 11: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医院做完“无痛人流+宫颈修复术”后,何女士就倒了大霉,出现严重感染,构成十级伤残。经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妇科诊疗常规,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应负全责。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医院必须赔偿8万多元。

案情 人流宫颈修复术后 引发感染

何女士是重庆人,很早就背井离乡,来晋江市打工,长期住在青阳街道。去年2月12日,怀孕6周的她,身体出现不适,到长江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就诊。

就诊前,何女士发现自己白带增多,下身瘙痒。医院检查后发现,她属于不完全流产。按照她后来在起诉中所称,次日医院为她施以 “清宫术”,在术中见宫颈重度糜烂,同时给予宫颈糜烂修补术。

6天后,何女士出院回家。她感觉术后病情并没好转,反而有加重的趋向,下身疼痛得无法行走。刚开始她还以为是术后的正常反应,哪想一个月后还是如此。无奈之下,去年3月13日她再次前往该医院就诊,3月15日医院将她收治入院。

治疗一段时间,何女士感觉下身还是疼痛,为此她不得不辗转于泉州、漳州、上海、重庆等地的医疗机构治疗。检查发现,术后何女士逆流感染,情况不容乐观。

奔波的劳累,加上高昂的医疗费,压得何女士一家喘不过气来,她觉得这一切的罪魁祸首就是长江医院,为此她要求给个说法。但医院认为自己的治疗没错,拒绝赔偿。

鉴定 医院违规实施手术 应负全责

去年8月,何女士将长江医院告到晋江市人民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15万余元。

经泉州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妇科诊疗常规,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完全责任。

该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为,因其不具备鉴定何女士是否存在性功能障碍的条件,无法对她是否存在性功能障碍进行鉴定。同时,因为她还在继续治疗,无明确的治疗方案,难以鉴定她后续治疗费,该项费用无法认定。因此,在不考虑是否存在性功能障碍的前提下,评定她在实施“无痛人流+宫颈修复术”后为十级伤残,术后护理时间为60日。

即便如此,在案件审理中,医院仍称院方的手术严格遵守相关规程,不可能造成何女士感染,术后何女士没有任何不良反应,直至复诊时才称下身不适。如果她是因手术出现感染,应在术后24小时内出现发热、腹痛、腹胀、阴道大量出血等症状。“她是因为个人卫生问题或未遵医嘱过早进行性生活造成的,与医院的手术没有关系。”

一审 伤残跟院方无关 判赔3.7万

经过审理,案件焦点是医院的治疗行为与何女士的十级伤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医学会所认定,医院的过错行为在于“在患者患阴道炎的情况下进行‘无痛人流+宫颈修补术’”,其结果是造成她“逆行感染”。而司法鉴定定残的依据是何女士存在“宫颈修补术”的事实,她需行“宫颈修补术”的原因在于她患有宫颈糜烂的疾病,但该宫颈糜烂的疾病并非由医院的医疗行为所引起,而是其自身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即便因医院所行“宫颈修补术”造成何女士逆行感染并致使病情加重,但鉴定机构并非根据该病情严重程度评定她的伤残等级,而是以她需行“宫颈修补术”的事实认定她构成十级伤残,因此,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与何女士的十级伤残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为此,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何女士3.7万余元。

终审

手术导致她残疾

何女士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她认为自己的伤残就是医院造成的,一审未予以认定是错误的。日前,中院终审审结此案。

中院认为,司法鉴定已明确表明十级伤残的评定系对何女士术后造成逆行感染的病情状况的评定,且是在不考虑是否存在性功能障碍这一可能影响伤残严重程度因素的情况下所作的评定,并非是依据她“患有宫颈糜烂的疾病,需行‘宫颈修补术’”的事实。因医院在她患有阴道炎的情况下同时施行“无痛人流+宫颈修补术”,已被泉州医学会鉴定为违反妇科诊疗常规,并造成逆行感染,且医院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患者施行“宫颈修补术”系其患有宫颈糜烂疾病所必须的治疗手段,据此可推定医院所违规施行的“无痛人流+宫颈修补术”是造成何女士术后十级伤残的直接原因,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依法应予纠正。

据此,中院终审改判医院必须赔偿何女士8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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