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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闻] 泉州男子三年三诉离婚未成 空降债务高达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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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8 13: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案突降68万元“债务”
犯伪证罪,“支招”律师一审获刑10个月
离婚诉讼打了三年多,婚没离成,女方父亲和代理律师近日反被惠安法院一审以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刑。这一切,皆因女方父亲为了让女儿在离婚中“不吃亏”,指使律师捏造两份女方欠下67.95万元债务的凭证。
三诉离婚 三年多未离成婚
2009年7月13日,家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的黄先生第一次将妻子曾某娥起诉到惠安县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当时,他结婚已8年,儿子已5岁。妻子曾某娥聘请邓某江作为代理律师。
案子由惠安法院东园法庭的出法官审理。当年11月10日,法庭作出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判决后,我继续跟妻子分居,夫妻关系并未好转。”2010年5月31日,黄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次仍由出法官审理。
当年12月15日,法庭再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理由是:“双方结婚时间长,婚后没重大矛盾冲突,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即曾某娥)仍一再表示愿意与原告和好,今后双方只要加强联系沟通,相互关心体贴,是有和好可能的。”
但这对夫妻的关系并未走向缓和。2011年7月20日,连续两次被惠安法院东园法庭判决不准离婚,常住惠安县城的黄先生决定向自己的常住地法庭起诉离婚,这回案件由惠安法院城关法庭审理。
换了法庭,但法官没变。由于工作变动,之前审理黄先生离婚案的出法官调到惠安城关法庭工作,案件再次巧合地由出法官接手。
“连续三次同一个法官审我的案件,我很难接受。”觉得倒霉的黄先生就此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调换主审法官。
空降债务 高达近68万元
但这非最让黄先生郁闷的事。就在这第三次离婚诉讼中,妻子横生了一笔67万多元的债务。
惠安法院城关法庭审理黄先生离婚官司期间,妻子的代理律师邓某江向法庭提供了两份民事判决书。这两份判决书分别为(2010)惠民初字第1791号、第1972号,分别认定曾某娥欠父亲曾某民租金37.95万元、欠她伯父曾某某所在的惠安县银晖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银晖公司”)30万元。两份判决书均判曾某娥必须偿还债务。
据了解,曾某民和银晖公司均是于2010年4月26日将曾某娥告到法院的,判决时间分别为当年的6月、7月。一审判决过后,曾某娥均未上诉,两份判决均发生法律效力。
“这是莫须有的债务。”黄先生得知邓某江将这两份判决书提交到法院当做证据,很是愤怒,他认为,这些债务是伪造的,目的很明显,就是让他离婚后背上一身债务。为此,黄先生向惠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去年年底,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彻查该案。同时,惠安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也作出正面回应——此前三次接手黄先生离婚案的出法官不再审理黄先生离婚一案,改由其他法官负责。

  幕后操作 写假欠条做假诉讼
惠安检察院受理了黄先生的申诉,并调取了(2010)惠民初字第1791号和(2010)惠民初字第1972号两案的相关案件材料。同时,法院中止审理黄先生的离婚官司。
随着调查的深入,曾某娥的两笔债务来龙去脉逐渐清晰,幕后黑手邓某江和曾某民逐渐浮出水面。
今年4月20日,惠安县人民检察院将邓某江涉嫌帮助伪造证据一案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将邓某江一并移送。警方同时对未到案的曾某民进行网上追逃。今年5月10日,在湖南的曾某民向警方投案。
据惠安法院查明,2009年8月初,接到离婚诉讼后,为了不让女儿吃亏,曾某民与女儿等人找到律师邓某江时,提出自己有两间店面无偿供曾某娥夫妻使用,几年来都没有租金,是否能要些租金。同时还告诉邓某江,银晖公司曾汇款30万元到夫妻俩经营的珠宝行账户,能否当成曾某娥的借款,并要求邓某江想办法帮助曾某娥在离婚诉讼中获得更多利益。
当年8月15日,父女俩再次找到邓某江,要他帮忙书写店面租金和借款的“欠条”,邓某江写了内容分别为“欠曾某民租金人民币379500元”和“向伯父曾某某所在的惠安县银晖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30万元”的欠条,由曾某娥抄写并签名。2010年4月26日,曾某民和银晖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以伪造的欠条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曾某娥承认虚假债务。受理法院遂作出(2010)惠民初字第1791号、1972号判决,要求曾某娥分别偿还379500元房屋租金和30万元借款。
法律惩罚
犯伪造证据罪领刑10个月
惠安法院认为,邓某江明知没有债务事实存在,或明知银行汇单可能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仅凭汇单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而受他人指使帮助伪造两份虚假债务凭证。曾某民指使他人伪造两份虚假债务凭证。两人的行为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情节严重,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系共同犯罪。
法院还认为,邓某江身为法律工作者,实施帮助他人伪造证据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邓某江受他人指使帮助伪造安海证据,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曾某民为了使所伪造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得予确认,以伪造的“欠条”提起民事诉讼,但并未实际取得非法利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邓某江有期徒刑10个月,曾某民拘役6个月。
前日,记者联系上邓某江的辩护人黄律师时,黄律师表示,拿到判决书后,还未见过邓某江,是否要上诉,还得征求邓某江本人的意见。 (早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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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8 18: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起来好~~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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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8 19: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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