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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房产证却遭屋内人拒交房 因其2年前已购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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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网6月11日讯 通过法院竞拍,黄小姐花45万元,拿到了一栋被抵押房屋的房产证。去年底她去接房时,屋里住的人却将其拒之门外,后者拿出一份与原房主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称两年前就已买得此房,也花了45万余元;而此协议,法院也判其有效。
一方拿着《房屋所有权证》,一方则拿着《房产买卖协议》,屋子的归属纠纷,一直闹到现在。前几天,黄小姐打来电话,讲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
【事件实录】她竞拍获得房产证 他2年前就买了该房
2011年8月,在泉州中院拍卖厅,黄小姐以45万元拍得南安溪美长安小区一套住宅及储藏间,约定2011年底交房,也拿到了该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然而,2011年12月中旬,预定交房前不久,她接到一自称黄某海的男子打来的电话。据称,这一男子在电话里说,这套房子几年前已被他从原房屋所有人处买来;且手上有《房产买卖协议》,所以房屋是他的。
实际上,当初买这套房屋的人是王先生;黄某海是他的亲属,代他跟黄小姐交涉,其所说的是事实。
王先生介绍,2009年11月,他从陈某筑、许某照夫妇处购买了这一房产,并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同时支付了45万余元全额购房款。期间,陈某筑提出先偿还银行欠款,取得房产证后再过户,王先生对此知情。
王先生想不到,陈某筑一直未偿还银行欠款,房屋因此一直未过户,而陈某筑也跑了路,找不到人。
2010年1月,法院拍卖房屋前,王先生曾向南安法院提起诉讼。当时,法院确认其《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说法】法官:抵押期仍有产权 但买卖须经同意
南安法院执行庭黄琨臻法官介绍,此案的关键在于,王先生买房前,陈某筑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
黄法官说,房屋抵押后,产权仍在原屋主(陈某筑)手中,且陈某筑享有拍卖款项的优先受偿权,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进行合法交易,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而原房主陈某筑夫妻因借款合同,以该房子为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22万元,在约定时效内未还款;因此,银行方有权从抵押物所得价款中受偿。
黄法官认为,承认王先生与陈某筑所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有效,但由于该房产已被抵押,当时就驳回了其请求办理过户的诉求。黄法官说,王先生应另行向陈某筑二人主张债权。
律师:抵押债务优先还 房屋产权要看证
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涂宗全律师认为,陈某筑夫妇先用该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后又将该房屋以协议形式出卖给王先生。对于陈某筑而言,两个行为都因房屋产生合同之债,但法律规定,有抵押的债权优于无抵押的债权,因此银行通过拍卖房屋实现债权。
此外,《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如房产)经相关部门的核准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本案的房屋产权登记在黄小姐名下,已发生效力。王先生虽付全款,手持合安海论坛 安海同,但房屋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具有所有权。对于45万余元的购房款,王先生可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买卖协议,退回款项。(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史国亮 黄谨安海论坛 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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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09: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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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2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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