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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一债主发恐吓短信催债 欠债人受刺激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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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08: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都闽南网讯 欠人7000元钱,一天里,接连收到债主的讨债电话和数条短信,还带有威胁口气,他喝下农药自杀,送医不治身亡。
债主吴某庭随后被告上法庭,变成被告。昨日,记者获悉,此案近日在南安法院一审判决,因为讨债方式不当,吴某庭被判赔2万元。
2010年4月26日,安溪城厢镇村民李某耀向南安仑苍镇村民吴某庭借了3000元,同年8月1日,李某耀再借4000元。

当月20日,吴某庭开始向李某耀讨要欠款,收债无果。当月31日下午,当吴某庭再次打来电话讨要欠款时,声称李某耀要在9月1日下午5点钱必须还款,否则全家死光光。
9月1日下午,见李某耀仍未还款,吴某庭接连发出“看到信息马上回电话!快点!你怎么关机了!”,“我给你讲:到现在我还留一点余地给你,再不出来见我,那你看着办”。下午5点49分,还发了这么一条恐吓短信:“全部人马都在等你!小车已叫好,再不来的话你可别怪我太无情了!”
下午6时许,李某耀服下农药自杀,后送医抢救不治身亡。之后,死者亲属对吴某庭,向南安法院提起诉讼。
死者家属表示,“不还钱就会死亡”的信息和其他接连的催讨短信,最终让李某耀承受不了压力而自杀。吴某庭辩称,两人的关系属于民间借贷,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他不可能预见李某耀会因此而自杀,李某耀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南安法院审委会讨论认为,吴某庭讨债时,并不是采用正常的诉讼程序,发的信息内容带有一定威胁性,给李某耀造成心理压力,精神上受到刺激,进而引起自杀。所以,李某耀自杀,主要责任在于自己,而用不当方法讨债,也存在一定过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对李某耀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
南安法院判决吴某庭向死者方赔偿2万元。吴某庭不服并向泉州中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网记者 史国亮)分享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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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19: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顶帖机器人不信,你看 楼下的和我回复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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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22: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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