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男子被欠七万 死后妻女讨不回?
安海论坛、安海在线、安海陈某和章某分别于2006、2007三次向王某借款合计8万元,每次都在借款当日写借条给王某,三笔借款均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但都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陈某与章某于2006年12月18日还了1万元。2011年7月12日,王某病重,女儿王芬(化名)通过电话向陈某催讨借款,陈某却明确表示自己无力偿还。不久后,陈某给了王某500元,并拿到一张《结欠借款利息情况表》。同年7月25日,王某病逝,其后,王某的妻女均未再向陈某及章某要过欠款。
今年7月11日,王某的妻女四人向德化法院诉讼,要求陈某、章某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法官表示,此前,陈某已明确表示自己无力偿还,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由于继承关系,王某病逝后,他生前的债权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法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王某病逝次日开始的二年内,而四原告今年才向法院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妻女的诉讼请求。(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记者陈紫玄 通讯员许巧芬) 顶上 我只看看不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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