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一键登录

查看: 924|回复: 2

[国内新闻] 货物不合要求拒付货款 老板微信作证被判按合同支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0-18 01: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扬子晚报网10月17日讯(通讯员 兴园 陈萍萍  记者 万凌云)收货后,安徽公司却拒付货款。不得已,镇江供货公司将安徽公司告上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而最后能让法院判决支持供货公司诉求的有力佐证之一,竟是安徽公司老板的聊天微信。近日,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结这起定作合同纠纷案,案件就采纳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据悉,这也是该院首例“微信证据案”。

        微信、QQ、电子邮件,时下已成为人们日常聊天、工作交流的常用工具,而其作为电子证据出现的情况,也逐渐增多。据院方介绍,2014年8月,安徽甲公司向镇江新区乙公司定购一批填充料,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了产品的数量和合同价值。同时,双方还约定,乙公司需按照甲公司的要求进行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乙公司员工官某一直通过微信,与甲公司老板蒋某对填充料的型号等进行沟通。乙公司填充料生产完后送到甲公司,蒋某在微信中回复收到,但并未给其他答复。

        2015年6月,镇江新区乙公司将安徽甲公司告上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诉甲公司收到产品后未付款。

        但法庭上,甲公司却辩称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货,且货物不符合甲公司的要求,构成违约。而乙公司则诉称一直是按照甲公司老板蒋某的要求提供的填充物,并向法庭提供了《采购合同》、照片;此外,还有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由于当时与蒋某沟通的微信号名并非蒋某实名,乙公司还向法庭出示了移动公司打印的蒋某的手机号充值话费发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乙公司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被充值话费的手机号码机主是蒋某且该手机号跟微信绑定,微信显示蒋某在2014年10月1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认收到乙公司的货物,且没提出异议,乙公司并无违约。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编辑:姚璇)
默认签名:关注【安海论坛】 ah77177 微信平台
发表于 2015-11-1 09: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上
默认签名:关注【安海论坛】 ah77177 微信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1-19 00: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默认签名:关注【安海论坛】 ah77177 微信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关注官方微信扫一扫

关注官方微信扫一扫
<STRONG><FONT color=#0000ff size=4>关注官方微信扫一扫</FONT></STRO ...
关注【安海论坛】官方公众微信,咱厝新闻先知道,可直接爆料身边各类突发事件,赢话费

查看 »

Powered by Discuz! X3.5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