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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厦泉新闻] 虚构借款人诈骗50多万元 惠安女子获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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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11: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泉州网-泉州晚报讯(记者黄雅珊 通讯员周泽强 王佳森)出示一张签有借款人名字和盖有手印的借款单,以及一张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说是帮他人借款从中赚取中介费,惠安的林某成功从庄某处借走50多万元,哪知这些借款人的身份全是虚构的。近日,惠安法院审结这起以虚假“他人”名义骗取巨款的诈骗犯罪案件,林某获刑10年。
  41岁的林某是惠安人,她与庄某认识后,便陆续向对方借钱,但后来没能力还钱。2013年9月中旬,林某与庄某约定,由林某介绍短期借款客户给庄某,利息为借款本金的10%,在借款时先行扣除,庄某按所得利息的1%支付中介费给林某。庄某提出林某要出具借款人的身份证才肯借钱。之后,从2013年10月9日至21日,短短的13天里,林某先后19次以她的朋友急需资金为由向庄某借款。
  每次借款时,林某均是拿一张已签上借款人名字和盖着指印的借款单及一张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给庄某。有时,庄某要求见借款人,但林某总是以借款人都是她的朋友,均是有身份的老板,不方便出面为由推脱。
  钱借出去了,中介费也付了,可是到了每笔款的还款日期,林某却无法还钱。庄某急了,便报案。2013年11月6日,林某被抓获。
  惠安法院审理查明,林某提供给庄某的19张身份证复印件,均是她通过他人伪造的,其中借款人有重复,实际为13张。经福建省警务综合查询系统查询,有8张身份证中的公民身份号码不存在,另5张身份证上的个人信息与系统查询显示的结果皆不一致。此外,林某冒充借款人在借款单上按指印,骗取庄某的信任,共从庄某处骗取人民币54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546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除了获刑10年,林某还被处罚金3万元,并退赔庄某的经济损失。
  经办法官解析道,本案中,被告人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故意编造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而取得钱财,且在实际取得财物之前就已经产生占有意图,这种情形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官提醒,近年来惠安法院连续审理了多起类似诈骗案件,受害者钱财一旦被骗,多数被犯罪分子挥霍殆尽,损失不小。希望市民引以为戒,出借款项时应当面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当面出具借条,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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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14: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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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23: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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