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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厦泉新闻] 孰是孰非:安溪一市民卖店面认购权可买方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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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10: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孰是孰非:卖店面认购权可买方赖账
  炒房热使得一些人一夜暴富。李某彬从他人手里受让了店面认购权,转手卖给他人,一下子就赚了几十万元,然而买主林某红后悔了,剩余的30万元购房款不给,这让李某彬很是头疼,不得不与她对簿公堂。
  □早报记者 黄墩良
  起诉
  卖店面认购权 被赖账30万元
  几年前,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安溪县城开发一处楼盘,有大量店面对外出售。
  2013年1月29日,朱某茹向开发商认购了这处楼盘的一个店铺,面积30多平方米,并支付了50万元作为定金。开发商出具收款收据一张给她。
  朱某茹自己不想用这个店面,仅过几天,她就将该店面的认购权转让给了李某彬。当年2月5日,李某彬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内部认购协议书》,以31180元/平方米的价格取得该店面的认购权,他又交了2万元定金给开发商。
  店面认购后,李某彬也不想用它开店,于是他转身委托时任该楼盘销售总监林某瑜代为销售,并代为收取转让款项和处理相关转让事宜,委托销售价格为49000元/平方米,总价款181万元。
  过后林某红因店面拆迁,急需购置店面,她向林某瑜咨询购买店面事宜,林某瑜向她推荐李某彬认购的店面。
  当年3月,经李某彬同意,林某瑜与林某红达成协议,将店面的认购权以4.9万元/平方米,总价款18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林某红。林某红陆续支付部分购房款,至2013年7月1日,她尚欠李某彬30万元。
  讨了几个月,李某彬没有拿到剩余的款项,去年3月16日,他将林某红起诉到安溪县人民法院,要求她支付店面转让款30万元及利息。林某瑜作为该案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被告
  受欺骗才买店铺 真实价格低很多
  法院受理了李某彬的起诉。去年4月9日,林某红申请追加朱某茹、开发商作为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经审查,仅同意追加朱某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为何不再支付另外30万元购房款?林某红有自己的看法。
  林某红称,李某彬既不是该店面的原产权人,也没有取得该店面的认购权,实际上她是直接向开发商认购店面,与李某彬之间并不存在房屋认购权转让的事实,李某彬无权要求她还款。
  林某红还称,她是受林某瑜欺骗,才以4.9万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该店面。因为事后她才知道店面的售价为3万多元一平方米,两者总价相差几十万元。为此她还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的几十万元。
  法院
  认购权转让有效 买主得付欠款
  双方争来争去,焦点集中在李某彬和林某红之间的房屋认购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
  经审理,法院认为,朱某茹向开发商认购店面,她又将该店面的认购权转让给李某彬。李某彬与开发商签订内部认购协议书后,有权取得购买单位委托开发定向销售房屋的资格,他委托林某瑜将购买资格转让给林某红,实质上是一种权利的转让。该转让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虽然林某红主张林某瑜以欺诈手段,使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李某彬达成购房协议,但从林某瑜与林某红信息来往记录可以看出,林某红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仍愿意支付给林某瑜购房款,可见双方达成的购房协议,并未违反林某红的真实意愿,应为合法有效。
  从证据看,林某红确实仍欠30万元购房款,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林某红应偿还30万元欠款给李某彬,并支付相关利息。
  判决后林某红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提醒
  买店铺得注意以下几点
  在正常情况下,同一个楼盘,店面价格远高于商住楼价格,因此业主在购买店面的时候,得多长个心眼:
  1.产权要清晰,防止店面被开发商或者第一手买主抵押,或转卖给他人。
  2.价格要明确:每平方米价格多少,要交多少税费,买主要算清楚,并明确税费由谁承担。
  3.若是从第一手或者第二手、第三手的业主手中,受让店面认购权,更要了解产权情况及售价等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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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11:5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吧,确实是不错的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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