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
您好!
垫江县检察院于2011年4月2日再次将材料退回垫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而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几次被退回补充侦查,最后一次2011年4月25日所谓重新鉴定后依然没有新的证据, 隐匿证据违法造案,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进行移送审查起诉是不合法的!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请求无罪立即释放!
事实及理由:重新鉴定后依然没有准确鉴定出是否药物或其他原因致刘鑫死亡。无法判明周正英是否涉嫌犯罪!
结合案情,并多方咨询相关专家,周正英所用药物不需皮试,并且刘鑫不可能是周正英所用那3种药过敏。理由是:
刘鑫临床表现不符合药物过敏:
1,时间不符合:药物过敏发生极其迅速(一般是15或30分钟内),有时呈闪电状发生 ,本案打针后近两个小时,时间上不符合。2,无药物过敏的前驱症状 :包括皮肤潮红或一过性皮肤苍白、畏寒等;周身皮痒或手掌发痒,皮肤及粘膜麻感,多数为口唇及四肢麻感。继之,出现各种皮疹,多数为大风团状,重者见有大片皮下血管神经性水肿或全身皮肤均肿。3,刘鑫以前用药无药物过敏史也不是过敏体质。4,刘鑫是周正英打针回家1小时后,又在澄溪120继续用药医治过程(持续医治50分钟)死亡,准确说是在120医治过程中死亡而非周正英医治过程中死亡。
尸检病理也不符合药物过敏:
1,没有能证明药物过敏关键性证据:尸检中未对血清中的IgE、组胺、肥大细胞类胰蛋白酶和P物质的含量测定及在肾脏和胃肠等组织的免疫表达等。2 ,要证明药物过敏必须在毒化检验和药检的基础之上。本案重新鉴定中没有毒化检验和药检。因此更不能证明药物过敏。3.无关键性致伤(死)物认定。
案件经过:2010年10月23日晚7点许,3岁刘鑫因高烧,抽搐到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正大街周正英处用了3种药抢救治疗,当晚8点许又经垫江县澄溪镇医院120继续用了5种药医治抢救,因为病情严重,澄溪120医治抢救无效于当晚8点50分死亡。当天晚上9点多县公安局到现场查封了尸体和周正英的药品,还未等尸检进行司法鉴定的死亡原因是否与周正英非法行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无法判明是否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程序不合法),23日当天首先就带走了周正英。于本月26日刑拘,6个多月了至今关押在看守所。
隐匿证据违法造案,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进行移送审查起诉是不合法的!
1,据有关透露,2010年11月20日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对刘鑫的病理鉴定0229号的原始档案在移送起诉时未附卷。至今未附卷。
2,垫江县卫生局医学会2011年1月13日前以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原始0229号病理鉴定为依据对刘鑫的死因进行了死因鉴定意见书在移送起诉时也未附卷。至今也未附卷。
3,移送起诉时连附卷的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的病理鉴定书居然无人签字和单位印章。
4.附卷的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关于刘鑫死因下了个检验意见说刘鑫符合肌肉注射药物过敏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未作药检,不能确定何种药物所致,死因模糊。未进行关键性致伤(死)物认定。也未确定是否周正英所用的一种或几种药过敏所致?或者澄溪120所用5种药所致?或者有无其他药物所致?无法判明刘鑫死亡是否与周正英所用药物有因果关系?
5, 垫江县检察院第一次2011年1月28日将材料退回垫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鉴于此,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2011年3月1日对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鉴定文书进行了所谓复核,复核意见是刘鑫符合过敏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过敏范围更大,死因更加模糊,反而把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结论部分肌肉注射药物几个字去掉了。说明过敏休克原因除药物外还可能有其他原因或更多,更无法判明刘鑫死亡是否与周正英所用药物有因果关系?
6,垫江县检察院再次于2011年4月2日将材料退回垫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而垫江县公安局委托重庆市法医验伤所于4月25日重新鉴定(实际上是只重新作了病理检验!根本就没有按检察院和我们的要求进行补充侦查或补充鉴定!未进行能证明过敏性的IgE测定和未进行毒检和药检),重新鉴定后同样无新的证据!因此重法【2011】病鉴4字第457号该检验没有刘鑫死因检验意见或死因鉴定结论。同一天4月25日对垫江县公安局所送文书作《临床咨询意见书》。重法[2011]临咨4字第7161号不是法医病理鉴定结论。《临床咨询意见书》该分析说明过敏原范围更大,死因更加模糊,也把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结论部分肌肉注射药物几个字去掉了。并且连专家也特别分析说明过敏休克原因还有其他原因或更多,咨询意见只能作参考。更无法判明刘鑫死亡是否与周正英所用药物有因果关系?
《临床咨询意见书》不是科学的法医病理鉴定只能作参考,何况该意见书对刘鑫死因模糊!更不能作定案的证据使用。原因是:法医病理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法医病理鉴定只能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任何一个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完成! 3.检验鉴定
全套系统尸体解剖,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到现场参加工作, 1名负责开颅,2名负责开胸腹腔,1名记录拍照。交通工具由委托单位提供。
送检标本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 1名负责取材制片,2名负责阅片检验鉴定。
法医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损伤、中毒、疾病、非法行医等检验鉴定工作,病理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肿瘤病理、临床病理等检验鉴定工作。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外地专家和法医临床学专家会诊,联合检验鉴定。4.出具检验鉴定书
一般在案件受理 15-20个工作日内由鉴定人拟稿写出检验鉴定书,办公室核稿,中心主任签发,出具正式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必须加盖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和鉴定技术专用章后方生效。
7,未提供相关法医学技术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
综上所述,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高检发释字(1999)1号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保障民生,公正廉洁执法,避免错案,请求速查。
控告(请求)人:杨素华,周成云,周成良,陈玉琼,张仁芳,刘建国,查建容,周忠诚,贺勇等人联名血泪控诉;
13008365836
13896521121。
联系地址: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建设中路100号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控告书一份,律师意见书4份)
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有效打击非法行医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
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三、加强衔接配合,共同做好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工作(三)卫生行政部门移送案件,原则上一案一送,并附下列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及扣押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书;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鉴定书必须加盖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和鉴定技术专用章后方生效。
越掩盖越露出破绽的鉴定文书
尊敬的 :
您好!
垫江县公安局关于周正英非法行医案隐匿证据违法造案, 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各鉴定书之间也互相矛盾的情况下就进行移送审查起诉是不合法的!如此恶意篡改鉴定文书来进行栽赃陷害!可谓“挖空心思,用心良苦”?
一、程序不合法:1.办案程序不合法:
(1)非法接受卫生局移交不具备移交条件的案件。无相关检验,鉴定结论来判明周正英是否涉嫌犯罪,无法确定是否属刑事案件就非法移交是不合程序的。依据是《中共垫江县政法委员会会议纪要〈2005第一期〉》第3条、第5条之规定。(2)超过尸检规定时间。不及时进行尸检(鉴定)查明真实死因。超过规定时间有很多关键性项目已经无法鉴定,也就无法对尸体进行尸检作准确的死因鉴定。应追究是谁行政不作为!2、鉴定程序也不合法。二. 隐匿证据违法造案。相关证据之间互相矛盾!特别是鉴定书中案情简介不属实以及各鉴定(检验)书之间矛盾,疑点及破绽太多! 1. 2010年11月25日垫江县公安局郑圣强就领回去了的那份(第1份)签字的渝公病鉴0229号结论处有(1)肺不张,急性间质性肺炎。(3)心室壁.心尖区可见散在炎性细胞浸润,心肌断裂。(此报告检察院批捕时和垫江县卫生局医学会鉴定委员会鉴定时出现过。)此后隐匿了此证据。 2.卫生局医学会(有法医在场)把郑圣强就领回去了的那份(第一份)签字的渝公病鉴0229号进行了死因鉴定。结论为爆发性心脏病死亡,不排除药物过敏死亡可能。医学会已将此报告书依法移交给了垫江县公安局。而批捕时公安局未提供医学会鉴定书。又隐匿此证据。 3. 2010年12月2日批捕时,由不合法的垫江县公安局把结论改成了肌肉注射药物过敏死亡而批捕。 4. 2011年1月13日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书中。(1)垫江县公安局垫公检字[2010]1118号结论部分将垫江县医学会结论部分爆发性心脏病死亡去掉。改成肌肉注射药物过敏死亡。(2)将原来郑圣强就领回去了的那份签字的渝公病鉴0229号结论部分急性间质性肺炎改为轻度间质性肺炎。把心肌断裂去掉。并且原来有人签字变成无签字和无印章的(第2份)0229号了。并且页码也不一样,由原来的共计6页变为5页了。 5.第一次2011年1月28日退回补侦。为掩盖1118号和第2份0229号文书。同年3月1日渝公鉴(病解)[2011]0002号(1)提到是周正英要求复核纯属谎言。周正英当时不了解真相只要求过重新鉴定而并没有要求过复核。(2)0002号报告疑点太多,案情简介部分不一致。并且第2页不见毒化2828号。 左右胸腔各有原来1118号文书第3页上是30毫升淡红色液体0002号第3页中和后来的7164号第2页改为10毫升,并且未进一步进行相关的化验。0002号第4页提取检材中没有见到提取的心血,何来心血毒化检验?为何检材中提取胃内容物原来1118号第4页只提取7毫升而0002号第4页7164号第2页却又改为了50克?两份毒化检验文书也根本未见过。可见完全可能是根本没做毒化检验?………………...。(3)0002号文书结论部分把1118号中肌肉注射药物去掉了。(4)为掩盖2011年1月13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书中改过的无签字及无印章那份0229号,3月份又重新出了一份签字和盖章的(第3份)0229号。与前两份0229号明显不是同一天出的,有明显区别,请比对。因此出现了3份不一样的0229号文书。 6. 2011年 4月2日再次退回补侦。为了继续掩盖1118号文书。(1)重法[2011]病鉴4字第457号对刘鑫无任何结论性死因。457号文书将0229号文书中第3页的心室壁.心尖区可见散在炎性细胞浸润去掉了,也将第1份0229号第5页中的心肌断裂去掉了,再将0229号文书第5页中肺不张去掉了等等。更吃惊的是送检材料与原来送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材料0229号文书中各器官大小和重量都不一致?高度怀疑是否同一人器官?例如原来0229号第2页中肺脏220克而457号文书第2页中变为了275克,可能吗?莫非死亡后还在涨?1118号文书第5页中所见气管内明显发现的豆牙状物457号文书第2页中改为无异物了等等…….。(2)重法[2011]临咨4字第7164号不是鉴定(检验)报告而是《临床咨询意见书》,将只能参考不能作刑事案件证据使用。并且是自己咨询自己的报告重法[2011]病鉴4字第457号。甚至也不合常理和逻辑。2011年4月7日就收到了4月25日报告才出来的重法[2011]病鉴4字第457号。可能吗?除非是神仙能未卜先知!等等疑点和破绽太多!还有第4页意见部分也把1118号中肌肉注射药物去掉了。而且为何7164号第4页又把1118号第8页0002号第6页急性循环.呼吸衰竭几个字去掉了?不能肯定是否休克致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还是其他原因死亡?又加上还补充说明过敏源有3大类(很多)。死因更加模糊。……………….等等破绽和疑点。 最后,我们请求检察院及相关部门对关键性证据的每份鉴定(检验)报告进行仔细比对。以及文书鉴定。及盖印时间鉴定,印文与手写文字、打印文字、复印文字形成时序鉴定
。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保障民生,公正廉洁执法,避免错案,请求速查。联系电话:周成良
周成云1300836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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