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逃境外先以信件投案自首
潜逃境外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算自首,此人被从轻处罚
早报讯唐某犯罪后潜逃境外,经其妻子动员,先从国外以信件方式向公安机关投案,主动回国时被边防部门抓获。这种情形能否认定为自首?近日,福清市法院审理认为,该行为算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2008年上半年,唐某受张某(另案处理)指使,招收一批工人赴阿塞拜疆打工,唐某可从中提成。
杜某与唐某取得联系,与他商定共同经营出国中介业务。
2008年8月,杜某以每名出国人员缴纳4.5万元费用为条件,在福清招收了林某等10人。杨某(另案处理)负责收取费用,收取林某等10人44.5万元。“林某梅”(另案处理)办理赴阿塞拜疆的手续。
2009年10月,唐某将9人带往阿塞拜疆。林某因故无法出境。
不久,林某再次付钱办理出境手续。2009年12月,他前往阿塞拜疆。
2010年5月,经妻子动员,唐某先写信给福清市公安局,表达了投案自首的想法。次日,他在新疆乌鲁木齐边防检查站被抓获。归案后,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唐某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唐某先以信件方式主动投案,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可算自首,且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该院分别判处杜某和唐某有期徒刑3年和1年9个月,并各处以相应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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