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堪电商"双十一"快递重压放弃营业点逃走
男子加盟民营快递公司,找来场地,招来工人,岂料不堪电商“双十一”快递重压,放弃营业点逃走。快递公司只好收拾“烂摊子”,为此损失不少钱。快递公司将加盟男子告到法院,索赔损失11万余元。7月13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双方的加盟合同无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男子加盟快递后在重压之下走人
2014年8月10日,26岁的温州小伙钱某与温州某民营快递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络合作经营协议。协议同意钱某加盟,并适用这家公司的商标,同意由钱某在温州指定区域龙湾沙城、永兴从事该公司的快递业务,时间从2014年8月10日至2015年8月9日。接着,钱某缴纳了2万元保证金,并找了十来个工人开始营业。
“‘双十一’活动那几天快递太多了,太忙了。”一个快递员说,如果快递没有及时送达,总公司会罚款。不堪重压的钱某在去年11月18日突然失联,电商“双十一”活动期间留下无数积累的快递,这个营业点的快递出现了丢失、延误等严重后果。
“快递加盟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中止协议,都必须有三个月的缓冲期,用来处理积件。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当支付保证金的50%作为违约金。”这家被加盟的快递公司认为钱某严重违约。为收拾烂摊子,该快递公司只好重新安排他人送件。这些看得见的人工损失不说,因为丢件、延误交货带来的“看不见”的商业信誉损失、品牌形象损失更是严重。
2015年1月28日,这家快递公司将钱某告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派件费、丢单、延误等罚款损失、代付工资等实际损失合计11万余元。
自然人加盟快递业合同无效
快递公司认为钱某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因为至今联系不上钱某。今年5月19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作为被告的钱某并没有出庭应诉。
法院认为,温州的这家民营快递公司与钱某之间签订的《网络合作经营协议》中约定,加盟一方应当具有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相关资质。而根据我国《邮政法》第5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企业法人条件。钱某是自然人,没有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相关资质,所以这纸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因为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这个案件中,双方都有过错。钱某应赔偿快递公司的实际损失;而快递公司未起到监督检查的义务,应承担没有结算的快递部分的损失,并退还保证金。至于快递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和信誉损失赔偿金,因为合同无效,所以这些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最终认定快递公司方面的实际损失为13.9万余元。
7月13日,鹿城法院一审判决钱某支付快递公司赔偿款13.9万余元,快递公司要返还2万元保证金给钱某,上述款项相抵后,钱某应当支付给快递公司的赔偿款为11.9万余元。
来源:温州商报 通讯员 鹿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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