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想退还万元押金谋杀肢解讨债女子
男子不想退还万元押金谋杀肢解讨债女子一个6岁孩子的母亲,在发出数条“离别”短信后便音信全无。
几天后,警方在多个垃圾桶内,找到了她的部分尸体。
女子惨遭杀害肢解近一年后,即今年的9月23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朱辰峰故意杀害张丽一案,行凶者坐上被告席受审,在最后陈述时,其请求法庭判死刑。
报案 不告而别的妻子
2012年10月27日,家住玉溪市华宁县的王勇(化名),收到妻子张丽(化名)发来的一条短信,称朋友在昆明帮她找到一份工作,包吃住一个月3800元,她已经在前往昆明的路上,大后天才会回家,并说手机快没电了,让王勇不要打电话给自己。从来不会和自己通过短信方式联系的妻子,竟然撇下6岁的孩子不告而别,连电话都不打一个。想到这里,王勇的心里生出了怀疑。
很快,4天时间过去了。自从收到那条类似告别的短信之后,王勇就一直无法与张丽取得联系,妻子也未如约回家。10月31日下午,王勇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接警后,警方分析,张丽的失踪,有两种可能,一是她真的与家人不辞而别,二是她已经遇害。由于案件性质难以判断,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在案件调查初期,警方只能在秘密的状态下展开调查。
调查 神秘的离别短信
随着调查的深入,张丽失踪前的生活轨迹渐渐清晰。警方了解到,失踪当天,张丽告诉丈夫自己要去上班,自此一去不回。张丽去上班的途中,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她又为何要突然与家人切断一切联系?她到底去了哪里?警方希望城市视频监控资料能够解答这些疑问,然而在查看了10月27日至31日的视频监控资料后,却一无所获。
此时,王勇将收到妻子“离别短信”的事,告诉了警方。张丽一反常态的做法引起了办案民警的注意,警方调查发现,收到张丽短信的不止王勇一人,几乎张丽的亲戚朋友都收到她要去昆明的短信。张丽与王勇感情较好,失踪前也未与家人发生争吵,办案民警敏锐的察觉,张丽的“不辞而别”并非主观故意,而是遭遇到了难以抗拒的侵害。
起疑 一张奇怪的收条
警方随后围绕张丽失踪前的活动情况,展开秘密的调查和排查。一家名为“流行美”的理发店,因此进入了办案民警的视线。据查,2011年张丽在该店学习美发时,曾交了1万元押金给店主朱辰峰,失踪当天,她告诉丈夫自己要把这一万元钱要回来。难道,朱辰峰与张丽的失踪有关?
警方找到朱辰峰时,对方却出示了一张欠款收条,声称自己已经在10月11日退还1万元给张丽,10月27日并未与张丽见面。然而,正是朱辰峰出示的收条,加重了警方对他的怀疑。
既然朱辰峰已经还了钱,张丽失踪当天为何还要多此一举告诉家人,去找他要钱?与此同时,警方了解到,张丽失踪当天也发过短信给朱辰峰。一个不辞而别的人,却在离去前不厌其烦地发短信给他人,也不愿打一个电话给亲人。种种迹象,让警方怀疑,朱辰峰是张丽失踪案件的关键人物,他,也许是最后一个见到张丽的人。
破案 拒还押金下杀手
2012年11月2日,警方依法对朱辰峰进行了传唤,并同时对其经营的理发店进行勘验。警方发现,朱辰峰的理发店非常干净、整洁,部分墙面还在短期内重新粉刷过,警方还在厚厚的新漆下,发现了喷溅血迹。
经检验,警方确定朱辰峰店内的血迹为失踪者张丽所留,同时判定张丽在理发店内至少受过伤、流过血,也有可能在理发店内遇害。在警方搜集的大量事实面前,朱辰峰最终交代了杀害张丽并将其残忍分尸、灭迹的犯罪事实。随后,警方在多个垃圾桶内找到了张丽的部分尸体。
朱辰峰交代,2012年10月25日,张丽找其讨要一万元押金,他答应两天后归还。然而,张丽前脚刚离开理发店,他脑子里就产生了杀人逃债的想法。为了将张丽杀害,朱辰峰提前准备了菜刀、砍刀、尖刀等工具,还在网上查询,如何避免警方在案发后追查到自己身上。几番查询后,他有了一个杀人计划。
10月27日,张丽如约来到理发店讨要押金,却不知自己已经走进“死神”的圈套。朱辰峰让其写下收条,并要求张丽将落款日期写为10月11日。等张丽盖完手印后,便假意去拿钱,待张丽转身背对他时,将其拖至卫生间,残忍杀害。之后,朱辰峰用张丽的手机卡把事先编好的“离别短信”,发给她的亲属。为了干扰警方,他还发了一条给自己。当晚,朱辰峰分4次将装着张丽尸体的袋子,抛弃在3个不同地点的垃圾桶里。
庭审 肢解只是临时起意
今年9月23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朱辰峰故意杀害张丽一案,公诉机关指控朱辰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肢解尸体,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为严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丽的直系亲属附带民事讼诉,请求法院判令朱辰峰赔偿凶杀张丽造成的损失51.6万元。
庭审中,朱辰峰对指控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他交代,将张丽肢解只是临时起意。“一开始谋划杀她是不出血的,后来看见出血,就突发肢解尸体的想法。”
张丽的母亲在庭上情绪失控,数度落泪。在最后陈述阶段,张母表示女儿被凶杀、肢解、四处抛尸,至今死无全尸,朱辰峰手段太过残忍,希望法院判其死刑,并立即执行。朱辰峰则提出,自己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触犯了法律自己承担,请求法院成全被害者及其家属的诉求,判其死刑;民事部分没有能力赔偿。
因案情重大,法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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