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国一周银行卡内250万被盗
女子出国一周银行卡内250万被盗庞女士出国一周回来后,发现自己银行卡内的近250万元竟然不见了。为此,她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该有的存款。近日,上海一中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银行对个人账户信息保管不善以致泄露,庞女士账户发生频繁异常交易时亦未及时发现制止,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应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诉请银行返还存款
2006年1月,庞女士在农行开立存款账户,申领了关联借记卡。 2009年3月,庞女士开通网上银行及电话银行。截至2011年2月28日,庞女士上述账户内余额为2497591.18元。同年3月5日,庞女士于浦东机场离境,同月10日返回国内。同月12日,庞女士登录网上银行,发现密码被改,于是次日赴银行柜台查询,得知账户余额仅为138.92元。庞女士通过明细对账单查知,3月1日至8日期间,她共有2497552.28元被盗划,大多是以每次100元、每天数百次的方式发生交易。
刑事案件尘埃落定后,2012年7月,庞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庞女士认为,农行银行卡卡号及客户开户资料、交易详情等信息,是由其员工董某通过银行内部信息系统违规查询并对外销售而泄露的;犯罪分子朱某利用电话银行,以支付电话费、公共事业费等方式从她账户内转出金额近250万元,银行未能及时发现每日数百次的不正常交易,导致资金被盗,应向其账户内补足存款,故诉请银行返还存款2497552.28元及相应利息。
银行对账户信息保管不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对个人账户信息保管不善,且在庞女士账户发生异常交易时,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了对庞女士账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庞女士在接到银行电话提醒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银行电话提醒后账户发生的30余万元损失中的20万元。故一审判决银行返还庞女士存款本金2297552.28元及相应利息。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银行与庞女士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发卡行应承担保障持卡人账户内资金安全的义务。刑事案件已查明的事实表明,犯罪分子是在获取银行卡账户信息的前提下,破译了银行卡密码。现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庞女士账户信息是由银行员工董某出售给犯罪分子,但刑事判决认定董某利用身份便利,曾将200余条客户信息出售给犯罪分子,故不能排除庞女士银行账户信息是由董某泄露的可能性。在银行不能证明庞女士银行卡信息非董某泄露的情况下,可以合理认定银行违反了对客户账户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银行曾三次电话通知庞女士账户资金出现异常变动,但因未使用银行对外公布的95599客服电话,庞女士当时误以为系诈骗电话,切断了来电,致使其未能与工作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庞女士及银行对扩大资金的损失部分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审法院酌情让庞女士承担损失20万元,并无不当。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怎么木人?顶? 对不起,我走错地方了,呵呵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