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业主车库卖两次 被判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泉州一业主车库卖两次 被判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家住小区,寻觅多时,林先生得知张某要卖该小区的一个车库。很快,合同签了,定金付了,但张某还是把车库卖给他人了。一个车库卖两方,这下林先生不干了,将张某告到法院。
案情
车库卖两人 主人被起诉
林先生住在泉州市区一小区内。这里停车位很紧张,车主你争我抢,晚回来了,车只能随意停在路边,经常被交警贴单不说,有时车还会被撞坏剐蹭。他很想在这个小区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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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介的牵线搭桥下,林先生知道张某有个车库要卖,就在小区内。2011年1月13日,在中介的帮忙下,林先生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车库一个。合同签订当日,林先生支付1万元定金,暂由中介保管,他在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再支付剩余的13万元。
合同约定,林先生应在2011年2月15日前,向银行申请14万元的贷款,这笔贷款将直接支付给房主张某。
合同签订后,林先生即支付了1万元,因办理房产过户前需要对房产进行测绘,双方口头约定2月24日进行房产测绘,并对房款支付期限重新约定为在2月28日拿到测绘图纸当天办理过户手续,同时林先生应支付给张某房款13万元。
由于种种原因,林先生一直未付剩下的款项。一段时间后,他发现自己付了定金的车库已被张某卖给了黄先生,他们于当年3月31日就已办理了过户手续。
“我们的合同还没解除,他就把车库卖给别人。”林先生找张某交涉无果,只好于同年7月1日,向丰泽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当初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和经济损失费4600元。
卖家
买方先违约 拖延不来办手续
被告上法庭,同年8月29日,张某提起反诉,要求林先生所付1万元定金归自己所有,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张某称,合同签订后,林先生一直未能付清款项,找各种理由推脱。自己多次通过电话与中介联系,要求林先生前来履行合同无果,且还于3月28日通过中介通知林先生解除合同。“我通知了林先生解除合同后,才将车库卖给黄先生,我并不违约。”张某还称,自己为了将车库卖给林先生,还不得不与车库的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白白损失了6000元。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张某还给法庭提供了一份《移动电话清单》,以证明自己曾通过中介通知林先生解除合同。
经过审理,丰泽法院认为,张某所提供的《移动电话清单》虽然能证明他有通过手机几次与中介联系,但是无法证明他在3月28日通过中介通知林先生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对于重新约定办理车库过户手续的时间存在争议,并且双方均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应视为双方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因此,双方仍应按照1月13日所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来履行。
由于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向林先生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在此情况下,他擅自将车库转让并过户给他人,属于擅自解除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据此,法院一审判定,解除双方于1月13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且张某应双倍返还林先生定金2万元,驳回张某的反诉请求。
终审
中介未到庭 证词无法确认
宣判后,张某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某上诉称,自己为了履行合同,在合同签订15日后提前将本用于出租的车库收回,造成了6000元的经济损失。他多次通过中介催促林先生支付购房款并来办理过户手续,但林先生一直以人在台湾、出差在外、银行贷款紧缩等各种理由无期限拖延办理过户手续。张某因此认为,根本违约的是林先生。
同时,张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中介公司负责人书面证词一份,欲证明林先生单方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约定。但经法庭传票传唤,该负责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林先生因此认为,该证词真实性无法确认。
中院认为,在一、二审中,中介负责人均未到庭陈述意见及质证,对该证词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故不予采信。根据已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通知林先生或者经双方协商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合同。
近日,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点评
口头说得多 不如一纸协议
从本案中看,张某和林先生在签订合同后,因故对合同的履行又进行了口头约定。但在发生矛盾后,双方因只有口头约定,无法提供更多的证据,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下,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推定按照原合同的规定来行事了。
其实,在房产买卖交易中,类似的纠纷还有一些。当事双方因为在实际履行中,出现了一些难以预料的因素,导致合同的履行存在变数。这个时候,往往基于信任而进行了口头约定,而没再签订补充协议,致使纠纷发生后,对其中一方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很有必要建议,在合同签订后,若出现一些变化,当事双方最好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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