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养了几年的“女儿” 亲子鉴定发现不是自己的
离婚后养了几年的“女儿” 亲子鉴定发现不是自己的三水法院判生母返还前夫抚养费3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新快报讯 因感情破裂两口子协议离婚,女儿抚养费由男方承担,孰料事情并未了结,发现抚养几年的女儿竟然不是自己亲生。
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这名男子一气之下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前妻返还抚养费并赔偿抚慰金。日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下称三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前妻返还抚养费3万元,并赔偿男子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2006年张山(化名)与李梅(化名)登记结婚,2009年2月诞下一女张红(化名),但自从女儿出生三个月后李梅就外出打工,对女儿以及家庭未尽到照顾义务,夫妻感情也已破裂。2011年12月二人协议离婚,张山表示愿意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张山负担。
2012年5月,张山带女儿一起参加朋友聚会,一位朋友开玩笑说:你女儿长得一点都不像你!回家后趁着女儿熟睡,张山仔细观察女儿,觉得张红长得既不像前妻,也不像自己,由此产生怀疑。第二天携女儿张红去做亲子鉴定,结果证实张红确实非亲生,自己并非张红的生身父亲。张山遂向三水法院提出诉讼,以女儿张红非亲生为由,要求变更张红的抚养权,并要求前妻李梅返还抚养费以及赔偿张山精神损害抚慰金合共9.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医鉴定中心关于亲属关系鉴定结论,表明了原告张山与张红无血缘关系,张红不是张山所生之女,原告张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合理合法,张红应由被告李梅独自抚养,原告张山无需支付抚养费。三水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酌情认定李梅应返还张山抚养费3万元。同时,三水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还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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